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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8-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工作。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场地和服务场所,并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三)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入驻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

(四)示范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引进或战略合作的外部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及其要求: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企业50家次(或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或200人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或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或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八)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九)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本市县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填写《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名册》(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书、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相片);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表》(附件3),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海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名单对外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应入驻海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公布服务品种,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方便管理和企业查询。

第十五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示范基地有效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一)未入驻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入驻后一年以上未及时更新平台信息的;

(二)影响较坏、受到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年1月31日前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以及服务小微企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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