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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焚烧垃圾的通告

2018-03-15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焚烧垃圾的通告

菏定政发〔2018〕9号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遏止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确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废物、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垃圾的行为。

三、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对天中、滨河街道办事处禁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对各镇禁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各镇街负责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安排专人开展巡查工作,并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分别报送区城管局、环保局。各镇街、村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各镇街负责指导村委会制定和实施禁烧的村规、社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村民小组和农户、社区和居民。

四、根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工作措施不力的镇街和执法不严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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