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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业稳定发展 激发消费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4-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3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推动流通创新发展,激发消费潜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商贸企业保障供应

(一)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应对疫情过程中持续经营且贡献突出、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组织调度、全力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城区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便利店、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分别按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保供骨干企业名单由各地据实认定,并面向社会公示公开。原则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日均供应农副产品不低于500吨,连锁便利店在宿经营店面不低于100家,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

(二)鼓励创新流通方式。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零售和无接触配送,利用互联网开展订购、到家配送等营销服务,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各类线上促销活动,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其产生且自身负担的网上宣传推广、快递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安全有序扩大消费市场。支持商业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前提下促进消费回补,挖掘消费潜力。对2020年上半年按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位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减免房租。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产经营业主给予3个月减免租金20%的财政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大型商业综合体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支持商贸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含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提升。对建设或改造提升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改造)总投资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城乡商贸物流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支持我市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连锁企业建设城乡配送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具备高效城乡配送功能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仓储冷链配送设施建设改造提升。支持我市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连锁企业建设仓储冷链配送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包括多温层冷库、冷链物流运输车辆以及综合物流园区中的冷链部分。对以上建设部分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商业品牌培育

(八)支持培育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促进商业企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层次,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1.对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建立统一结算系统,成立商业公司。成功纳入限上统计,上半年入统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除享受第1项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管理服务方大力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引导入驻企业入统为限上企业。成功纳入限上统计的,除按第1项政策奖励申报主体外,再按每户一次性给予管理服务方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4.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支持注册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成功纳入限上统计的,除享受第1项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老字号”品牌建设。加强老字号品牌建设,对经新评定的“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等工作。

(十)支持特色商业街区提升改造。鼓励各地建设改造特色鲜明的购物美食、文化旅游、花卉休闲等特色商业街区。对参照《安徽特色商业街认定规范》进行投资建设或提升改造,成效明显、能代表本地特色的商业街区,给予建设运营单位投资部分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经申报认定为“安徽特色商业街”的,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创建绿色商场、钻级酒家酒店及绿色饭店。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餐饮企业等对照商务部门《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餐饮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和《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开展示范创建,对经认定创建成功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十二)鼓励重点电商企业扩大销售规模。支持电商企业在复工复产后扩大销售规模和拓展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对纳入我市社消零限上统计的电商企业,对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网销本地农产品500万元以上)的,视销售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三)鼓励电商企业开展线上促销活动。鼓励各地电商经营主体利用线上资源优势,积极对接大型电商平台,通过网络直播、专题促销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推进实物商品线上销售。对2020年以来组织开展的促销活动,成效明显、影响力较大的,依据营销推广活动规模和网销额,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促销产品为我市著名商标、“老字号”、“三品一标”、“好网货”以及本地因疫情原因滞销的特色农副产品(原产地为宿州市)给予优先支持。

市财政安排同级预算资金2000万元,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台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配套支持资金列入预算。今后,支持市级流通业发展资金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出台奖补办法。

上述政策条款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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