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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4-13

一、修订的依据和背景

(一)2019年省审计厅组织对海口市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海南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琼审经调报〔2019〕191号)。《报告》指出我市制定的《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中存在“三个不精准”问题:一是航程时刻审核不精准;二是境外旅客量统计不精准;三是民航补贴绩效目标不精准。未设立绩效考核目标,部分航线绩效较差,并建议进一步修订《办法》,完善补贴计算依据,加强资金审查监管,将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2019年9月4日,海南省入境旅游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我省开通东南亚航线的建议》指出:为进一步推动东南亚市场航线的稳健发展,实现精准营销拉动入境客源,一是建议我市根据国家人口基数 、人均GDP、出境量等三个指标将东南亚国家开航工作依次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第二梯队为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第三梯队为柬埔寨、老挝、缅甸、文莱,三个梯队分别有针对性地进行扶持补贴。二是为做到精准补贴和培育市场,对入境客座率不足20%的境外航线航班,原则上每周只扶持1班,根据入境客座率的提高增加每周航班补贴班次。除境外首都航线等需重点扶持的航线航班,连续3个月整体客座率不足50%的,建议按不定期航线航班给予补贴。

(三)2019年12月18日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民航补贴政策的苦干措施调研提纲。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1.《海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2.《关于我省开通东南亚航线的建议》

3.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民航补贴政策的若干措施调

研提纲

三、起草情况

2020年2月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月27日,经整理各方面意见形成草案,2020年3月9日、12日,龙卫东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根据与会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提请十六届市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绩效的条款

1.增加第四条: 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运营航班航次满足以下标准的,可获得全额补贴,未达到的,按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的50%给予补贴。

(1)亚洲航线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30%、40%、50%,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60%(含)以上;

(2)俄语系国家航线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60%、70%、80%,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70%(含)以上;

(3)欧美航线(除俄语系国家外)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入境境外旅客季度客座率应分别平均达到30%、35%、40%,航班季度客座率平均达到50%(含)以上。

2.增加第五条:新开航线原则上只鼓励一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执飞。当航线航班年平均客座率达到75%,入境境外旅客年平均客座率达到50%以上时,支持第二家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加密该航线;第二家或以上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加密该航线,所运营的航线平均客座率达到75%,和入境境外旅客年均客座率达到50%,补贴标准参照该航线首飞航空公司当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3.增加第十二条:鼓励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与境外旅行商合作开发境外客源市场,入境境外旅游团队须在海口入住且游览景区,具体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旅文局”)与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须与市旅文局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享受财政补贴。

4.将第十九条(一)修改为:培育期已满3年,第三年年平均客座率在60%以上,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50%以上,需继续扶持的境外定期直飞航线(不含港澳台地区),可按“一事一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5.第二十一条,增加预算绩效评估的内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市旅文局对企业申请的财政补贴资金开展第三方审计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旅文局,由市旅文局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企业。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年度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扶持政策预算绩效评估。

(二)完善补贴申请及计算依据

1.第十四条:新开航线申请程序。增加新开航线报备、签合同等申请补贴的程序。

2.第十五条:补贴结算依据。第(一)款增加机场境外航线旅客吞吐量以美兰机场原始舱单录入民航综合统计平台数据为准;第(二)款增加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以民航局公布数据为准;第(三)款明确入境境外旅客量不含入境机组人员;新增第(四)款航程时间以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提供的航班飞行时间为准,经海南空管局盖章确认。

3.第十六条:补贴结算方式。结合新增的入境境外旅客客座率考核指标,明确航线申报的报送材料和报送、审核、拨付的时间,增加补贴资金结算的可操作性。

(三)其他修改的内容

1.第二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对新开境外航线给予补贴,并新增民航海南空管分局保障全年航班放行正常率、海口美兰机场联检单位夜班执勤人员补贴。目的在于提高海口航班放行率和培育旅游客源市场。

2.第十三条:增加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海口海关、海口边防检查站等口岸联检单位作为补贴对象。

3.原第七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及对本地经济具有重要促进意义的定期直飞航线。

4.原第十九条修订为:办法的有效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公布前已按相关航空奖励政策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执行。2019年3月29日印发的《海口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修订稿还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调整,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完善。

(四)关于法条特别词汇定义

俄语系国家特指前苏联加盟国家,具体有: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摩尔达维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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