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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知识产权计划等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自筹资金项目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工作在指定的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运行,采取电子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依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八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甘肃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不同专项或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 按项目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初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县(市、区)、市(州)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科技局初审和推荐;省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驻甘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十三条 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确定拟资助项目,应当公示的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60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主管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项目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5.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4.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

5.负责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按期完成项目结题验收。

(三)按照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本办法将第三方确定为丙方,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检查项目任务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协助甲方处理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问题;

3.向甲方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

4.协助组织项目咨询论证、验收及其他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5.协助甲方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乙方提出、丙方审核同意后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乙方年度报告经丙方审核后向甲方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后的3个月内,经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前30日提出延迟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技报告;

(六)项目仪器设备共享情况;

(七)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乙方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丙方对乙方提交的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甲方审核;

(三)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结题验收申请后组织结题验收,或委托丙方组织结题验收;

(四)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甲方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乙方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内容的;

(四)乙方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六)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项目、参与省级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

(二)核减项目推荐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30日内,由乙方将项目相关文档上传至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二)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材料;

(四)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所需咨询专家的使用和遴选按科技专家库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咨询专家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纪录。咨询论证专家应遵守科技评审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计划下设的各类专项计划,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特点,制定或修订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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