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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2018-03-16

一、本次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背景和目标任务

2016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此之后,国家及自治区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为及时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及制定精神,做好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动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自治区审改办组织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采纳情况

自治区审改办梳理汇总各单位意见,提出相关清理规范意见建议,于2017年7月31日、11月22日分别以桂审改办函〔2017〕16号、24号文件征求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等成员单位意见,与自治区各单位和自治区法制办、政管办总体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及涉及范围

此次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7项。其中,法律法规修订后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洋渔业、物价等5个部门;依据部门规章,依法委托市级部门实施自治区层级实施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2个部门;调整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审批对象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林业等5个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涉及农业、卫生计生、林业、人防等4个部门。

四、执行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要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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