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优化服务贸易空间布局,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促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集聚发展,提升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2号)和《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3号),我市将开展2018年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一)示范基地。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
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基地。
1.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集聚10家及以上在基地注册成立的服务贸易企业;或2017年基地服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
6.2018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7.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的申报条件。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1.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经营范围需为服务业);
(3)承诺及时向广州市商务委员会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4)近两年在商务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2017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2017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2017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2017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认可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企业(机构)2017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三、申报资料
(一)示范基地。
1.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2.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3.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见附件2);
4.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5.其他证明材料。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服务贸易业务情况和取得成效,在所属领域内的发展特色和优势、发展前景和规划等);
(2)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申报表(见附件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201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承诺函(见附件4);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业资质认证、建立行业标准、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新业态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家、省、市荣誉或称号相关证书或文件;国际认证证书及翻译件、品牌注册证书、与境外机构合作协议或第三方新闻报道等材料、境外展会参展合同或现场照片等)。
2.申报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还应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服务进出口证明材料:
(1)本单位2017年服务贸易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服务进出口收支列表(见附件5),5份2017年涉外服务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外汇收入凭证或付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2)本单位2017年涉外服务合同(复印件)、外汇收入凭证或付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以及服务贸易进出口收支列表(见附件5)。
四、有关事项
(一)请市委宣传部(文化和娱乐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市教育局(教育服务)、市科技创新委(研发设计服务)、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和工程服务)、市交委(运输及相关服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医药和保健服务)、市质监局(检验检测服务)、市体育局(体育服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和保健服务)、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市旅游局(旅游服务)、市金融局(金融和保险服务)、市邮政管理局(邮政服务)、市环保局(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和广州港务局(运输及相关服务)发动本单位主管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申报。
(二)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于2018年4月26日(星期四)前提交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其中一份提交至所属领域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另一份同时报送广州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受理窗口),同时将申请报告、申报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至gzsoa2010@vip.163.com。
(三)请服务贸易各领域主管部门和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并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5月10日(星期四)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汇总表报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汇总表电子版发至zhuwenjing@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