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促进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支持我市食品加工企业创新、做优、做特、做强,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扩大生产。鼓励现有食品企业扩大生产,对当年工业生产总值较上年度增长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和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支持新建项目。当年开工建设当年纳入规上统计的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和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当年开工建设次年纳入规上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和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技术改造。企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如期完工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技改综合奖补已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
三、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新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机器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工业企业行业对标标杆奖的企业,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奖励资金的20%再给予奖励;对新获得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企业,按超过主营业务收入5%部分的1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建立检验检测、认证、科研、生产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获得自治区认定并对外提供正常公共服务的,按平台设备购置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年内每年补助运行费用20万元;新建成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五、鼓励企业对标认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IS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参与编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认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支持市场拓展。鼓励企业产品进入宁夏优质特色产品展示展销中心销售,按展示展销中心该产品年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葡萄酒加工企业葡萄酒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的1%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产品出口,按照产品到岸运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宁夏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工业品牌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15万元;对在中央、省级和市级电视台进行自主品牌宣传推广的,一次性分别按照广告费投入的30%、20%和10%给予企业年度最高6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八、加强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信用等级达到3A级以上的企业,将企业贷款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设立食品工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采用市场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食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国内外主板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为食品安全投保。鼓励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按照企业已缴纳保费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组建产业联盟。组建“吴忠市食品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支持、市场拓展、品牌宣传等服务,引导小微企业组建联合体,打造统一品牌,使用统一标识,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政府根据产业联盟运行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食品产业联盟;
本政策与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