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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8-03-16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营商和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l2号),对省政府部门实施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并向市县两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52项。其中涉及我区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涉及我区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4项。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做好取消下放事项和承接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立即停止审批,并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工作对接,搞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及时衔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严格完成时限,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在3月1日前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衔接落实情况报区编委办(庆丰南街北斗星城八区4栋423房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审批流程的精简和优化工作,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加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区编委办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的未取消、应接收的未接收,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员群众利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l、桃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桃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附件1:

桃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000000000002181730-XK-002-0000

市、县行政审批局或交通运输部门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2

000000000002184210-XK-003-0000

市、县行政审批局或档案管理部门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附件2

桃城区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4项)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监管措施

备注

1

02182290-XK-013-000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02182290-XK-014-000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业主管部门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3

000000000002182290-XK-004-000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4

11130000000218261A-XK-017-0000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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