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
2018-03-19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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