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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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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更优创新生态环境,促进我市企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是指对企业实行科技创新活动年度积分化管理,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

第三条 积分管理考核评价指标分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指标和分值,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平台",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泰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落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工作。

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统计、排名、公示等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工作进行廉政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核评分

第五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类别分为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和扣分项,前四项主要反映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双创人才集聚、研发投入以及创新成果产出等创新状况,扣分项主要包括失信、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形,具体积分项目按照《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六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采取常年受理、审核,一次性积分排名。科技创新项目年度计分周期为上年度11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

第七条 企业根据要求在"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平台"中申请科技创新积分,并录入申请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计分标准进行积分审核。

每年11月底,各职能部门完成本年度科技创新项目的积分审核;每年12月,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积分及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企业获得人才计划项目按照本办法计分标准进行计分,资助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资金扶持:积分用于兑付资助资金。

(二)荣誉表彰:根据企业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全市年度"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和"科技创新优秀企业"。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用于兑付资助资金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按照市确定的兑付比例集中支付;

(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资助资金由本级财政统筹,按照各自确定的兑付比例集中支付。

企业获得未列入本办法计分标准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项目计入积分,不兑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当年度积分为零。

第十一条 企业对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市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要求进行核实。如发现廉政问题,可以向市纪委监委反映。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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