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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公路管理局2018年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018-03-19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更好地规范行政车辆使用与管理,确保全局行政车辆安全、高效、优质运行,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提高行政车辆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单车成本,控制安全事故发生,便于违章可查,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全局车辆,由安全设备科统一管理,局路政、养护,恒通公司,高速指挥部所用车辆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各部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行车安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节能减耗的原则,按照车辆相对稳定、驾驶员相对固定和“多事合一”的办法,安全设备科要将同时、同向的用车合并,保证局行政用车和各科室工作用车。

二、车辆管理办法

工程、养护、路政管理车辆

恒通公司、养护、路政、高速指挥部所用车辆,采用租赁使用办法,由租赁方和局签订租赁合同,年终一次性结算租赁费。车辆保险由局承担,其它维修、保养、清洗、燃油费、交通违章和因租赁方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不能理赔的,由租赁方承担,各单位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但车辆维修厂家及加油站由安全设备科指定和管理。

路政巡查车辆

各中队长为路政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机关行政车辆管理

1、因公外出用车,须经安全设备科同意,统一派车。

2、安全设备科要严格控制机关行政车辆使用,凡出县域的用车,应提前一天通知安全设备科,由安全设备科统一调度,综合派遣,避免重复派车。

3、凡出滨州市,车单程在100公里以上或时间在两天以上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4、节假日及星期天除值班、生产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若因公用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安全设备科统一派车。

车辆使用

1、安全设备科每月初对全局小车上月违章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及司机需在本月月底前自行消除违章记录,违章罚款及扣分由使用人或司机承担,各基层部门使用车辆在交车前先消除违章记录后交车。

2、安全设备科将对每辆车的状况进行照相建档,各使用单位交车前,应将车辆内外清洗干净,由安全设备科对车辆状况验收后照相建档。

3、行政车辆的使用由安全设备科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及个人需要使用行政车辆时,应提前预约,并说明目的地、用车时间、工作内容,经安全设备科统一登记派车。行政车辆驾驶员休班时必须将车钥匙交安全设备科登记保管。

4、严格遵守国家“八项规定”,禁止公车私用。

5、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体现运行高效、节能减耗的原则,我局对每辆公务车安装GpS车辆定位系统,路政执法和养护巡查车辆安装车载视频系统,对路面状况行车轨迹实时监控。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实行单车核算制度。行政车辆每月维修、耗油、里程等情况由安全设备科和财务科实行单车核算。

2、所有车辆由安全设备科统一建立车辆档案,车辆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燃油消耗、随车工具、驾驶员的变动等情况,都必须认真做好记载并入档,车辆档案由安全设备科负责整理。

3、坚持“例保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局所有车辆更换机油、空滤,在局工程处修理厂统一维修更换。

4、安全设备科要对车辆的维修与保养严格把关,大部件维修更换要到场查验。安全设备科派专人现场对换件部位及更换零件拍照存档,并对维修状况跟踪监督,所换旧件必须交回安全设备科统一储存保管。送修驾驶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要全程跟踪,搞好监督,确保车辆维修保养时效和质量。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00元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5、车辆维修、装饰、更换轮胎程序:根据驾驶车辆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向安全设备科提出送修申请,填写派修单,做好维修、装饰等价格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驾驶员根据派修单维修内容到指定修理厂维修,不得超出派修单维修范围。车辆维修、装饰、更换轮胎费用由定点厂家定期来局结算,驾驶员本人不与定点厂家发生结算来往。

6、全局柴油燃料生产车辆到局工程处机料部加油站加油,非长途出发或工程施工外不得在外加油。工程处县域外工程施工期间,车辆燃料自行妥善解决。汽油燃料车辆集中到京博加油站加油,燃气车到指定加气站持卡加气,由局安全设备科统一管理,实行油气卡专人管理制度。

7、车内坐垫清洗与保管由安全设备科统一管理。

四、车辆停放规定

为防止车辆无故被撞、被划、被盗现象发生,全局行政车辆停放一律实行定点停放。

1、机关行政车辆夜间一律入库或停放到指定车位,白天上班期间一律集中停放在车库前。其他行政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局院内指定车位。

2、工程养护生产车辆,非工作时间停放在各单位院内,并做好看护保管。

五、驾驶员管理

1、行政车辆驾驶员由安全设备科统一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安全设备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学习,严于律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综合素质。

2、驾驶员应爱护车辆,按时进行车辆保养,做好车辆保洁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3、上班时间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随时在车队办公室等候,不得随意外出。

4、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5、驾驶员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6、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如发生不服从管理的现象,一次批评教育,二次停止开车一周,同时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第三次报请局长办公会批准,调离其工作岗位。

7、安全设备科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节能驾驶、车辆日常保养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要不定期的组织业务考核。

8、严禁驾驶员公车使用期间顺路顺道顺便夹办一丝一毫私事。

9、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顺路办理私事的要求,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

六、车辆安全管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管理制度,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管理。交通违章罚款、驾驶证扣分一律由当事驾驶员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因交通违章影响车辆年审的调离现工作岗位。因个人保管不当,随车证件及工具丢失的,补办费用自理。

2、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性能进行自查自检,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带病行车。

3、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切实做到中速、礼让、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不开英雄车、赌气车、抢超强会,严禁违章超速行驶,杜绝酒后驾车,避免疲劳驾驶。

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安全设备科和局领导,同时向交警、保险部门报案,并积极配合交警人员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七、奖惩

1、由于操作或保养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视情节轻重,给予驾驶员修车费用2%的处罚,最高处罚600元。

2、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责任事故,按交警部门所区分的肇事责任进行处罚。负全部责任的,处事故赔偿费用的1%的处罚,最高处罚500元;负主要责任的,处事故赔偿费用的0.5%的处罚,最高处罚300元;负同等责任的,处事故赔偿费用的0.3%的处罚,最高处罚200元;负次要责任的,处事故赔偿费用的0.1%的处罚,最高处罚100元;不负责任的,不予处罚。

3、对公车私用,按中央八项规定及我局车辆使用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4、GpS定位系统和车载视频系统如人为损坏或故意关闭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及使用单位全额赔偿。

博兴县公路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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