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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21号)政策解读

2018-03-20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进行全新设计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会导致人体健康受损、精神错乱,并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情况。本世纪以来,新精神活性物质首先在国外出现并逐步形成滥用流行态势,已在欧美国家形成严重的现实危害。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物流寄递业便利条件,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势头愈发迅猛、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对现行禁毒工作形成严峻冲击。

2015年,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下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两度发出公告,增加列管8种芬太尼类物质。以上措施,对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但是,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涉及部门多、领域多,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政府管控合力还没有形成,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控、防范、管理和打击查处还存在缺失与不到位情况。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和国际贸易口岸,也是电子商务大省,省内聚集着大量化学研究单位、国际化学品贸易企业和化学品电子商务平台。当前,由于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研制、生产、运输与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活跃,风险隐患日益增大,亟需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治理手段,增强管控打击合力,形成全链条管控态势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基于上述背景,制定本《意见》。

二、前期工作情况、办文的指导思想和相关依据

针对当前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面临的严峻形势,省禁毒办、省公安厅在省政府办公厅指导下,将推进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确定为2017年全省禁毒重点工作之一,广泛开展了基础调研、文件起草以及征求意见、建议等活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本《意见》。

办文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把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列入禁毒工作重要内容,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预警监测、防范管理与打击治理并重,实施全链条管控、全过程挤压、全方位治理,强化工作措施,增强工作合力,牢牢掌握治理工作主动权。

本《意见》起草中研究参阅的主要依据有《刑法》《禁毒法》、《浙江省禁毒条例》以及《网络安全法》《邮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关法》《安全生产法》《反洗钱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提法。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是近年在国际禁毒工作中广为使用的一个提法。此前,曾对同类物质用过“策划药”(Designer Drug)、“毒品类似物”(Drug Analogue)、“合法兴奋剂”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由“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加强源头管理”、“遏制非法流通”、“实施动态监测”、“加大打击力度”以及“强化组织保障”六个方面构成,重点在于强化源头管理和遏制非法流通,关键是抓好互联网治理、化工行业治理和寄递渠道治理三个环节。加强源头管理,主要是运用科研、化学品生产、工商行政管理、基层综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制造,从源头上消除新精神活性物质来源隐患。遏制非法流通,主要是通过明确各职能单位监管责任,有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增强管控合力,强化全链条管控,遏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网上信息勾联和非法经营、寄递运输、资金来往等活动,切断非法流通渠道。实施动态监测,主要是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信息收集、报告、预警、研判和通报等工作,注重发动各地、各相关部门优势,主动关注、发现并及时汇总信息,形成一套有效运作的动态监测和预警研判工作机制。打击查处违法犯罪,重点是针对从事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关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有关犯罪活动;对从事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关活动的,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措施,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追究管理环节的责任。

关于《意见》的目标作用。一是明确态度,在国内表明了我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主动治理毒品突出问题的决心;在国际上表明了我国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国际禁毒承诺,对毒品问题高度负责的精神;二是明确目标,通过全链条、全环节治理策略,铲除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我省滋生的土壤,有力提升我省应对禁毒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同时有力配合国家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风险评估和列管工作;三是压实任务,切实推动省内各地、各职能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项目化推进相关重点工作,形成防范有力、管控严密、重拳打击的氛围;四是建立机制,明确联合会商、预警通报、赋权履职、追责奖励等工作机制。

采取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确定在2018年初步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框架,通过两年左右探索、实践,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机制。意见出台后,省级有关单位还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深入推进相关工作,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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