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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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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发〔2019〕10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重点鼓励投资产业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天水市范围内新建的符合国家、甘肃省和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重点鼓励投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项目。

二、用地保障政策

(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三)对市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总价的50%,剩余价款在一年内缴清,最长不超过两年。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四)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不含商业配套、且自持自用不分割产权),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区域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五)公益性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区域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配套总面积不超过20%—30%的商住项目,整体按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供地。

(六)对大型物流项目和五星级酒店(自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低于10年)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区域内工业用途基准地价及其他条件等进行评估确定。

(七)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争取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重点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支持;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天水市重点项目,建立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全力保障省级和部分市级重点投资项目开工的最低用地需求。

三、财政奖补政策

(八)设立经济贡献奖,对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其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市县(区)两级财政前三年按50%的比例实施奖补;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市县(区)两级财政前三年按80%的比例实施奖补;投产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九)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投产开业项目,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十)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天水市注册并纳税,首次在境内公开市场(IPO)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借壳”上市注册落户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天水,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天水、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对招商引资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新获得甘肃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招商引资企业新获得天水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十二)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远离城市建设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引进的电子智能装备产业项目由县区参照《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智能装备产业扶持办法十条(试行)》予以扶持。

(十三)对新引进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营后,分别给予投资业主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项目引进人奖励政策

(十四)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予以奖励。成功介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其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的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符合干部提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或破格提拔使用。

五、人才激励政策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十七)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市县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十八)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一同来天水并有意愿在天水就业的,根据其配偶原工作单位性质,如果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可安排到市级相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非在编人员的,多渠道协助推荐安置就业。

六、配套服务政策

(十九)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开设招商引资代办服务专区,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事前介入、事中帮办、事后跟踪”的全程保姆式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二十)市县区政府协助金融部门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

(二十一)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二十二)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二十三)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和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七、政策执行

(二十四)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二十五)入驻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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