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可对招商团队实行灵活激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信心,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广西优质资源开发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大力推动外资进入更多领域和产业链环节。支持在新能源汽车制造、国际海上运输、船舶代理等新开放领域设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符合广西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经营重要环节布局在广西,建立以广西为基地的跨境产业链。鼓励外资参与广西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建设,投资医疗产业和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参与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集聚。鼓励东盟国家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广西设立代表处。培育发展创新型银行保险机构,完善金融机构引进激励机制。推动广西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或实现外资金融机构入股。鼓励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开展中马“两国双园”金融开放试点。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商投资汽车产业。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建立跨境汽车产业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充电桩制造等配套业务,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二手车出口业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南宁海关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着力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着力消除妨害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坚持按照内外资机构同等待遇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广西贸促会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水平。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广西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创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运营和发展中的痛点、堵点,及时将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对自治区级经济管理行政审批权限要应放尽放,实现“片区事片区办”。加快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区复制推广。(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开放型园区平台招商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重点开放型园区集聚。支持园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促进园区产业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重点开放型园区在投资开放、体制创新等方面全面复制推广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成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广西贸促会,南宁海关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构建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多渠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产业链招商网络,加快设立境外商务代表处和投资促进代表处,选聘一批投资促进顾问,视情予以经费支持,构建辐射重点外资来源地和发达国家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厅、财政厅,广西贸促会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外商投资促进综合服务水平。建立自治区领导挂帅,自治区、设区市联动,部门联席的外商投资企业“直通车”服务机制。建立全区重点外资项目协调专班,根据项目“问题清单”,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做好外资项目的协调推进。推行“外商投资企业专员制”,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建立外商投资促进招商项目库、企业名录库和实施项目库。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打造“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贸促会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外资的招商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商务、投资促进等涉外招商单位和国家级开发区的投资促进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的限量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自治区外事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抓好政策宣传。各设区市、县(市、区)和自治区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流程、投资项目信息等外商投资指引。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广西贸促会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
(十二)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加快优化重点城区内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业务的银行网点布局,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贸促会,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探索推行无纸化和“不见面”审批。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自治区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事办,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实行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对重点外资项目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和能耗指标倾斜支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建立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诉求和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相关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实施外商投资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在相关部门间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咨询和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依规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营造规范透明的政策制度环境。加强对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市场监管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打造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政府项目申报、费用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加强外商投资环境的监管指导,优化外商投资竞争政策措施,对重点外资项目和重点地区的投资环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维权援助机构,探索建立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指导电商平台及时处理专利纠纷,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