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管理,根据《内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科技计划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原市级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项目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两类。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一)科技支撑计划
1.支持全市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围绕5+4+5产业体系构建、整体创新能力组织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新产品研发、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2.支持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
绕5+4+5产业体系构建、整体创新能力联合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新产品研发、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
1.支持全市企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围绕5+4+5产业体系构建、整体创新能力组织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支持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绕5+4+5产业体系构建、整体创新能力联合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三)科技孵化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依法在内江设立实体单位,并带科技成果、技术在内江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或孵化的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入驻内江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并由内江企事业为承担单位的项目。
(四)创新能力载体建设计划。重点支持未获得省以上(含省级)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五)市校(院)合作计划。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引进的具有技术代表性和产业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协议期内在内江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内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推荐单位、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江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三)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六)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七)市校(院)合作计划的组织和管理相关事项;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与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孵化项目承担单位指在内江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市校(院)合作计划承担单位不受地域限制,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履行市校(院)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职能职责。
第四章 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指南编制。市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项目可采取公开择优、择优委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推荐单位推荐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创新能力载体建设计划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校(院)合作计划以相关合作协议书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2.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项目;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已立项市级科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
5.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及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推荐。
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对孵化器内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核、汇总、推荐。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单次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
(二)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1、科技孵化项目采取二次会议评审方式。需经过专家会审、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审定。
2、创新能力载体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审定。
3、市校(院)合作计划,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孵化项目采取前补助立项方式,创新能力载体建设计划采取后补助立项方式,市校(院)合作计划采取前补助工作经费方式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采取立项方式资助的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任务合同书提交。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任务合同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版及纸质任务合同书报市科技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任务合同书报送市科技局的项目撤销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和下达。市科技局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市校(院)合作计划签订协议书。专项资金中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确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科技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科技孵化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市校(院)合作计划由承担单位向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的评审会汇报年度执行情况,评审会对执行情况进行审定,审定结论作为协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四)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变更;
(五)采取前补助资金方式支持的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参照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省、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年度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科技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财务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校(院)合作计划,按照协议书内容,提供协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五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和修订完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验收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涉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