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沧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沧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一)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召 集 人:袁志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吴庆瑞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贺治起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福辉 市综治办副主任
宋广海 市编办副主任
韩海霞 市发改委副处级干部
王贵普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振通 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朝阳 市卫计委副主任
杨荣贵 市城管局副局长
董继源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邵春发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金柱 市教育局调研员
张玉文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董瑞峰 市就业服务局局长
王利宾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陈晓玲 市检察院侦监部部长
苏立明 市残联副理事长
郑 琳 团市委副书记
方 琳 市妇联副主席
吴庆华 沧州车务段副段长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邵春发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组织督查联合行动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掌握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情况和动态,提出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
(二)指导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市城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清理,建立突击联合行动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各方协作,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积极性,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站(点)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和时段的街面巡查救助;协助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滞留人员落实户籍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范围,主要承担街面巡查救助任务,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或疑似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进行查询比对和寻亲服务;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
(三)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范围,主要承担街面巡查救助任务,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告知、引导或护送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四)卫计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定点医院,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经费保障。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为落实户籍滞留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八)交通运输、铁路部门主要负责车站内流浪人员劝导救助,并为民政救助机构送返流浪人员提供乘车方便。
(九)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
(十)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一)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参与流浪乞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社会动员及舆论引导。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