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0-04-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收入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