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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8-03-23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18年3月22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以县(处)级单位(不包括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今年2月1日起,对我省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也于今年相继实施。为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好诉权保障,开展好行政应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ansi-language: ZH-CN;">一、严格落实行政案件管辖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权的通知》(甘高法〔218〕38号)的规定,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执法文书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决定及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调解书时,管辖法院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市直及省属驻张单位(县处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高台县人民法院管辖。3.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各乡镇、县(区)属部门及驻县(区)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高台县人民法院管辖。4.高台县、民乐县、山丹县各乡镇、县属部门及驻县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5.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原行政行为机关的管辖法院管辖。6.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复议机关的管辖法院管辖。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法院管辖。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调解书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ansi-language: ZH-CN;">二、积极做好现有执法文书修订工作。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行政机关作出执法文书时诉权告知应随之调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辖的规定及时调整执法文书的有关内容,做好现有执法文书的修订工作,准确告知行使救济权的受诉法院,防止告知错误增加行政相对人诉累。市直及省属驻张单位务必于3月16日前将修订后的执法文书文本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市政府统办二号楼22室,电话821572)。 <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ansi-language: ZH-CN;">三、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复议应诉相关规定。要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配套规定学习列为今年部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计划、组织实施。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新规定新要求,确保行政应诉人员熟练掌握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切实提高应诉的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工作理念,认真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ansi-language: ZH-CN;">四、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当前,行政应诉案件逐年增多,尤其对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自觉维护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和法律尊严。<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font-size: 16pt; mso-font-kerning: 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ansi-language: ZH-CN;">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应诉制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理清应诉思路,制定应诉对策,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市政府将适时开展对行政应诉情况督查,对因应诉不力,在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行政案件及时通报。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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