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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3-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共资源管理,确保村级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级公共资源的各类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乡镇成立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行政村主任、乡镇有关站所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下设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下设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职工作人员2名,实行管、办分离。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1、负责统一受理、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交易秩序。2、负责交易项目的招标条件登记、编制交易文件。负责交易项目的档案收集、管理。3、负责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4、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包合同,调解交易活动中的交易纠纷;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5、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业务指导。6、履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规定的职责。7、负责每月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上报统计报表。申报单位职责1、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申报项目,并履行民主决策审批手续。2、参与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3、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民主监督。4、履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按分级原则,分别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相应方式交易;凡达到《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讨论通过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场外交易。第六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为三大类:工程建设类、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类、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类。凡达到下列标准的,都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超过上限的,则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工程建设类村级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包括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公益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类村级集体投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以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方式完成新农村建设中乡村道路建设、村庄桥梁改造、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整治、绿化亮化或购买办公用品、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服务等项目。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类1、资产经营处置:出让标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外承租标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项目。2、资源经营处置:村集体林木、土地、水面、“四荒”、矿产等经营权流转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3、以资产资源参股经营:村级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经营的,折价后参股股份总额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上述项目中低于规定规模标准的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依法自主处理。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项目申报第七条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标竞价和公开协商等。第八条 由村两委研究申报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名称、规模、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来源、付款方式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后,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第九条 进场交易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按以下方法进行:交易项目确定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项;招标人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共同组织交易活动: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并确定投标人、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交易项目需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团评定,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准确。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资金收付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对集体资产和村集体土地、水面、“四荒”、矿产等资源交易和经营处置获得的收益,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由村委会开具收款收据后,资金送存乡镇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村委会依据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统一结算,乡镇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凭村级收据和资金委托支付申请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第七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纪律责任第十一条 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县财政局、县经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处理后,乡镇财务服务中心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人、对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拨付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涉及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程序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标准等可参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罗田县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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