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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03-23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督促做好地方废止著名商标制度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对本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适时废止。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现就我市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

根据国法〔2018〕5号、闽政办〔2018〕15号、宁政办〔2018〕38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和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应设置著名商标制度,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设置著名商标制度的一律予以废止,不涉及设置著名商标制度但涉及“著名商标”表述的一律予以修改。

四、清理步骤

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市政府所属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处理原则,对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以本部门为主实施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逐件填写《福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审定表》,并汇总初步清理意见,将所有涉及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到《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于2018年3月23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审查。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市市场监管局对市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发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对口业务股室征求意见,如业务股室有不同意见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对需要进行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于2018年3月23日前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

3.对外公布阶段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㈡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并将所有涉及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到《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于2018年3月23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市各部门清理结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3月26日前报送宁德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福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审定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

福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审定表

市直部门 填表日期:

文件名称/文号

清理部门意见及理由和依据

清理意见:

负责人: 单位:

日期:

市市场监管局 意见

负责人: 单位:

日期:

市政府办公室

业务股室意见

负责人:

市政府办公室

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

市政府法制办

合法性审查意见

负责人:

清理结果

市直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清理意见

理由

市直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清理意见

理由

市直部门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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