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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局西长安街税务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03-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西长安街税务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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