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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先行先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8-03-27 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穗府〔2018〕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先行先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关批复精神和《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加快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的建设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境外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活动

(一)支持境外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鼓励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开展境外有限合伙人投资业务,参与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市金融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商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配合)

二、发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双自”)联动优势,促进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

(二)按照有关规定,运用电子围网、公共保税仓库等方式,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自用研发设备和进口研发耗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贸易,重点推动跨境研发和国际服务外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般信用及以上等级)开展相关业务的进口设备(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实施保税监管,并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商务委、科技创新委配合)

三、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开展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改革试点

(三)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经广东检验检疫局考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单位,建立生物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绿色通道。简化试点单位生物材料检验检疫审批环节,全面实施网上审批。涉及动植物的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的,缩短为3个工作日。对出入境生物材料(特许审批除外)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实施分批核销,每次许可核销范围内的进出口产品无需每单申请办理检验检疫许可证。(广州检验检疫局牵头;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南沙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四、设立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生物材料进出口公共服务平台

(四)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职能入驻、专业服务的方式,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建设集通关服务、仓储物流、商贸采集等功能于一体的生物材料及特殊物品进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易通关”,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驻场服务等方式,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涵盖前期审批、风险评估、分级分类、报关检验、后续监管等各个进出口环节的“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市口岸办、广州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广州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市交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各园区管理机构配合)

五、健全出入境及居留政策

(五)积极争取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政策扩展到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签证、居留、出入境等方面同等享受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便利政策,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优先纳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推荐名单。优化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科研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赴港澳管理操作办法,实行科研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赴港澳“一签多行”政策,为开展科技和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化服务。(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创新委配合)

六、支持、鼓励外籍学生和毕业生在广州创新创业

(六)国内高校的在校外国留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后,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校外实习或勤工助学”,在广州“双自”区域内开展兼职创业活动。在国内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双自”区域内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园区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港澳地区高校毕业生直接向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园区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机构申请在“双自”区域就业创业。(市公安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园区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机构配合)

(七)在“双自”区域就业创业的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公民同等享受市科技创新创业各项政策支持。(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七、优化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

(八)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工作,经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及高端管理、金融、技术转移人才及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等,按照其薪金水平分层次给予奖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局、金融局配合)

八、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九)建立海外人才柔性引进政策,对具有一定年限科研开发、技术应用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在海外取得行业公认的职业资格、在相关领域的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展项目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在广州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可认定为柔性引进人才,享受市相应人才政策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委配合)

九、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机构建设试点

(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将成果处置权完全交由技术转移机构行使,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实现市场化激励。支持市场化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开展特色服务,打造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部的职称评聘,评聘指标单独设立,不占该单位核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每年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重点扶持2—3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给予启动经费和3年基本运行经费,支持其建成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将职业技术经纪人纳入市紧缺人才目录,为引进的高端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发放人才绿卡。(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建设广州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构建“线上+线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综合体,整合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打造集国际青年创业驿站、制造技术创新中心、校地协同创新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于一体的全链条、一站式、综合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基地。(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一、设立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

(十二)设立市财政出资、总规模50亿元的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研创新成果产业化及科技企业孵化项目,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科创基金投入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建设。(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局配合)

十二、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科技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便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

十三、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十四)积极争取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其国有资产份额占合法总财产的比例限制适当提高,促进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十五)积极争取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注册的经市科技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牵头,市科技创新委、民政局配合)

(十六)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注册的经省、市科技部门评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能享受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免优惠的,市财政根据其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的金额,按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发展

(十七)支持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开展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对入驻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扶持。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支持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内重大经济和科技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参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十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和综合管理体制。支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并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加快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对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结合维权成本给予经费资助,发挥广州营商环境新优势。(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支持运行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市、区财政加大对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支持力度,多渠道投入资金改善园区运营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支撑能力,促进园区建设提质增效。(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七、打造特色价值创新园区体系

(二十)扩大“广州‘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和“广州‘中国制造2025’产业基金”规模,加大对价值创新园区建设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价值创新园区的载体建设和各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对价值创新园区产业区块控制线实施闭环管理,严格限制线内产业用地改变用途,全面保障价值创新园区建设发展所需的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用于引进产业链骨干企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城市更新局,各区政府配合)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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