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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鼓励发展总部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8-05-25

浔阳区鼓励发展总部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楼宇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增强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新建商务楼宇10幢,新增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实现楼宇经济税收占三产税收比重30%以上。现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发展总部楼宇经济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区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浔阳区,并在浔阳区纳税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浔阳区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等,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性企业。

第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包括本区原有企业、新办企业和区外引进企业(不含政策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第三条 优先供应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经济发展用地。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并按一定比例配套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住宅用地。

第四条 总部性企业的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由区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境内外出差补贴,由区税务机关确认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总部性企业及其在本区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第六条 总部性企业及其所属的研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属于本区紧缺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高级评委会推荐;

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全额奖励。

第七条 对街道和有关服务部门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考评内容包括楼宇建设和招商,对楼宇经营主体和入驻企业的服务,楼宇企业纳税总量、增量和增幅等方面。

第八条 设立促进楼宇经济发展专项奖。对引进入驻企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当年引进楼宇企业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按其税收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进行奖励。对引入投资建设楼宇个人和部门进行奖励,按商务楼宇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元。

第九条 对驻区楼宇企业进行奖励。对当年新增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老楼宇企业,按其税收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进行奖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老楼宇企业,按其税收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进行奖励。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下的新入驻企业,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商务楼宇当年新增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奖励。新增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新增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增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新增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建商务楼宇进行奖励。对在我区注册、纳税,新建成的纯商务楼宇,投入使用两年内入驻率达到70%,面积为5000 m2-30000m2,给予楼宇法人每平方米10元奖励;达到30000m2 以上,给予楼宇法人每平方米15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中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每年核定一次,可重复计奖,地方留成部分奖完为止。

第十三条 上述奖励政策,由受益企业申报,区发改委、财政局、三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联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年度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区、街两级重点项目责任制。区发改委负责将楼宇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区三产发展服务局统筹协调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拟定短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负责建立和组织年度目标考核,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楼宇经济发展情况;区商务局、信息办、负责招商推介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楼宇企业属地化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提高入驻企业的税务登记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力量和措施,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商务楼宇和入驻企业的调查摸底,加大在建、待建楼宇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建立楼宇经济工作台账。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区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暂定五年,自2011年开始执行。本意见由浔阳区三产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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