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4月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7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进一步减少证照种类,精简证照办理环节和内容,完善网上登记系统,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取消的许可类证照坚决取消,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统一部署,开展好全市压减许可证专项工作,加快整合管理目的相同或相似的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再压减50%的工业产品行政许可证。(市编办、市工信局、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精简投资审批事项。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协同监管。大力推进投资审批效能有效提升,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核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改进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项目报建审批调度机制,不断提高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所有具有监管和执法事项的部门纳入实施范围,并覆盖到全部监督检查事项。大力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研究制定既具弹性又合规范的具体管理措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核准目录清单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清单、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与企业经营、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服务事项在网上平台办理,建成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通过推进部门公共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数据烟囱”,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策和信息服务。(市智慧办、市审批局、市工信局、市编委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全力破解民间投资项目瓶颈制约
(五)努力破解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范围。进一步推广债权人委员会模式,扩大长期贷款授信规模,切实减少抽贷、断贷。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银企定期磋商对接机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人行沧州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土地要素供给。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民、农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参与土地整治。完善占优补优政策,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区域内可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予以补足,提高对民营企业土地供给能力。构建落实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占补平衡机制,对省、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县级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从省、市级补充耕地调剂指标库中统筹调剂配置。(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搞好各类规划衔接。深入推进“多规合一”,依法科学编制各类规划,统筹衔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实现开发边界、生态保护和基本农田红线、建设用地布局、开发强度协调一致,给予市场主体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在项目选址中的主导作用,指导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区域选址。建立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会商机制,针对投资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时出现的“不合规”等问题,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优化环保服务管理。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重点项目、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四类符合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九)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落实营改增有关政策,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涉及审批的各类证书、评估、审图、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取消不合理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降低用能用地物流融资成本。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除房地产用地外,符合国家要求的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积极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银监分局、人行沧州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完善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吸引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到民营企业。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利用好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我市初创期、种子期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探索研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充分利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产品)保险的政策支持,落实省对设施农业的保险保费补贴,鼓励引导县(市、区)为农业企业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补贴。制定工业设计领域专门政策规划,开展制造环节整体设计和工业产品设计,提高民营企业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农牧局、市农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对适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鼓励多采用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转让难度,提高盘活效率。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机制,科学设定运营服务绩效标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适时选择回报机制明确、运营收益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项目,向民营企业推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十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切实履行好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让民营企业充分体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设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产权有效激励,激发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政务、市场、法治等方面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投资环境。(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着力稳定市场预期。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立政府失信记录,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责任。要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严格兑现,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全面梳理国家、省和我市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鼓励各县(市、区)进一步细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