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由县旅游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凡在本县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一次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交清国家政策规定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将该土地出让金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 支持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创建,提升旅游品牌影响力。
(一)在七彩丹霞、流沙河、双泉湖三个景区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在交清国家政策规定相关费用的前提下,一次性划拨50万元, 用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六条 支持镇村开展旅游示范镇、旅游示范村、旅游专业村创建。
(一)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示范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二)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示范村、旅游专业村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支持开展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支持创建旅行社品牌。对首次评定为5A、4A、3A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旅行社组接团奖励,由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张掖市关于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张”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支持旅游商品开发。企业或个人开发具有我县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并获得全国、省级、市级旅游等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得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建设旅游购物街区。对开发建设地方特色餐饮街区、休闲夜市,符合全域旅游创建导则要求的,被命名为市级旅游特色街区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
(一)对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二)对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被评定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在落实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座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用于日常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 支持旅游企业开展人才培养。
(一)旅游企业年度内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每个班次(受训人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给予2000元的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二)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技能大赛,对获得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全省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全市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导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凡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和临泽县旅游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旅游奖励资金申报。
(一)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年度内被执法部门处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凡申报旅游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事项报所属镇政府,由各镇政府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旅游部门,A级景区、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申报资料可直接上报县旅游部门。
第十六条 游奖励资金审核。县旅游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并根据申报事项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政
府审批。第十七条 审批及资金拨付。本办法奖励资金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核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财政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项目奖励,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奖励办法按年度实施,旅游经营单位获得多项奖励的,按获奖最高数额给予奖励。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之前制定的有关旅游发展奖励扶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的扶持奖励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