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原标题: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文件精神,省财政通过省经信委部门预算安排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纳入福建省经信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其中,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福建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培育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提升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
配套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使用。
支持其他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等。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由省经信委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采取项目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的资金,由省经信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省经信委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等,并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经信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在收到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