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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6-04

漳政综〔2018〕102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漳平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经市政府201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漳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漳平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为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培育产业龙头,提升服务业综合实力,壮大经济总量。特制定漳平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一、总体思路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政府优质服务和政策配套推动,促进和催生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实力的商贸流通业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水平提升进位,不断壮大经济总量。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年均培育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20家以上,培育骨干限上商贸企业4家以上;培育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0家以上,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5家以上。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稳居龙岩市中上水平。三、政策措施扶持对象1.限上商贸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2.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的限上商贸业企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扶持内容1.限上商贸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服务经费补助。对全市纳入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统计人员给予1500元/年经费补助。对年销售额、零售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35%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再给予1500元/年经费补助。?2.扶持新增限上商贸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新培育的限上商贸业和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属培育新企业且当年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的给予奖励扶持3万元/家;属老企业或次年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1万元/家。?3.培育重点限上商贸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培育花、茶、水泥、奇石等具有我市特色的重点商贸企业,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优本地企业。对当年新培育成为我市重点商贸企业,纳入当年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8000万元、2亿元、5亿元以上除享受扶持内容第2项奖励外,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5万元;零售企业年商品零售额达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扶持内容第2项奖励外,分别再给予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扶持内容第2项奖励外,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从事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关联的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新培育成为我市重点服务业企业,纳入当年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年营业额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扶持内容第2项奖励外,分别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对新培育并纳入当年统计的重点商贸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除享受扶持内容第1项奖励外,再给予企业一次性申报经费补助1500元。4.鼓励已有限上商贸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凡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的,且增速在25%及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增速在30%及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4万元、5万元。凡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零售企业年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以上的,且增速在25%及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增速在30%及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4万元、6万元。凡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且增速在25%及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增速在30%及以上,当年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凡纳入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年营业额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且当年增速在30%及以上,当年分别给予企业扶持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四、实行优质服务1.投融资金服务。对限上商贸企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给予享受市级中小微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还贷应急资金服务。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近两年纳税均在1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三代直系亲属子女或孙子女,享受漳平市招生委员会的政策性招生照顾范围。3.对列入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建立乡镇挂钩责任制和重点跟踪协调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日常经营、项目建设等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将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列入向上级申报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各类品牌、相关等级评定对象;国土部门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和办理用地有关手续;住建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新建改造营业网点建设规划有关手续。五、其他事项1.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上报统计数据。2.本办法资金奖励政策,如有符合两项以上奖励或与上级出台奖励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3.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8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4.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发改局负责解释。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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