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德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0〕7号 瑞安市德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0〕1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二稽处〔2020〕1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二稽处〔2020〕16号 瑞安市德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1MA286TX0XT) 我局(所)于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 你公司于2017年04月24日取得由达励工贸(厦门)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63130,发票号码01073135-01073150,金额1598631.84元,税额271767.41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2、你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取得由上海简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4130,发票号码04060589-04060647,金额 5896369.14元,税额1002382.75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证实为虚开。 3、你公司取得达励工贸(厦门)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7年4月29日所属期认证抵扣,取得上海简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7年5月27日所属期认证抵扣。 4、经对你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营业部,账号:23305162613500000297,期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公司与达励工贸(厦门)有限公司及上海简乏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5、你公司已于2017年10月3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单位已不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仙兵及办税人员金小珍取得联系造成无法取得你公司会计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33号公告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5月增值税1274150.1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按补缴增值税税额的7%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9190.5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835525.7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有关规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8224.5元。 6、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548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