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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18-0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批复、实施、报账、管理、监督,明确县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的权利责任,依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承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承财农[2017]123号)、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冀财农[2017]68号)、市财政局《承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承财农[2017]108号)、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暂行办法》(冀财规[2018]1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冀财农[2017]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丰政[2017]86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管理使用的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发展资金及整合后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管理使用的用于扶贫发展支出方向的其它涉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其中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统筹整合用于其它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是指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下达到乡镇,由村委会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按《丰宁满族自治县“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方案》、《丰宁满族自治县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培训项目、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管理,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管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管理,有关规定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不一致的,按照财农[201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做为扶贫资金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乡两级项目库管理。县级项目库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建立;乡级项目库由乡镇政府建立。申报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村委会及其它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可以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料提交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纳入乡级项目库,并按照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的要求定期上报,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申报,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承诺落实自筹配套资金。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申报资料不真实,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允许上报。

第七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项目基本要件(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可行性、绩效目标、能否落实自筹配套资金等佐证性文件)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做好真实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

第八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负责对乡镇申报的项目基本要件的审查核实,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评审, 评审应注重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评审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项目批复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批复,并将项目批复文件下达乡镇政府、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通知村民委员会及其它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管理工作和项目初验、资金报帐工作,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或向上级提出调整、变更申请。对项目投资金额大或技术性强的项目,可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村委会及其它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书、签订相关合同(基础设施项目附投资预算表)、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批复文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实施计划书,上报乡镇审批后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项目实施计划书内容包括:①项目批准文号、资金额度;②项目实施责任人;③项目实施内容、规模、进度和资金安排;④项目实施时间安排;⑤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应统一组织或协助村委会及项目实施单位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乡镇政府两级验收。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扶贫项目进行初验(验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应进行实地验收,同时核实合同的真实性、项目支出决算的真实性,应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有会议记录)。项目初验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乡镇政府出具项目验收公告,在项目实施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乡镇政府向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在项目实施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验收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四方联签联审”, 签署《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四方联签单分扶贫对象为个人的联签单、扶贫对象为实施单位的联签单(四方联签单样表附后)。扶贫对象为个人的,以村为单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2名成员、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按顺序签署《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为实施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按顺序签署《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四方联签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项目实施单位)、村委会、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财政所各留存一份,其中,乡镇财政所、项目实施单位作为会计记账原始凭证,其它单位作为档案资料留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账户,再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按照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专款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乡镇政府、村委会、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县级验收之前,拨付资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70%;项目完工经县级验收合格后,按项目资金总额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资金。质量保证金给付期限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为一年)。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报账应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县级验收之前申请按进度拨付资金时,应提交《财政扶贫资金拨付(报账)申请单》,同时提交项目实施计划、投资预算(明细表)、施工合同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项目公示资料(公示照片)、项目工程进度证明(聘请项目监理单位的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等资料;县级验收合格申请拨付剩余资金时,应提交《财政扶贫资金拨付(报账)申请单》,同时提交资金支出决算(明细表)、验收报告(或验收单)、验收报账公示资料(公示照片)、税务发票(原件)(实行包工包料即大包方式的可以只开具一张工程款发票,不实行大包方式的应如实开具原材料和人工费等合法有效的票据,发票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方联签单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产业项目资金报账应提交《财政扶贫资金拨付(报账)申请单》,同时提交村民代表会(或相关会议)会议记录复印件、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报告(或验收单)、扶贫资金补贴领取表(附:银行打卡发放凭单)、验收报账公示资料(公示照片)、税务发票(原件)、四方联签单等资料;采取股份制合作经营的项目还需提交股份制合作经营合同或入股协议(逐户签订)、出资入股清单(附给各户开具的入股资金收款收据)、入股分红领取表、四方联签单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组织相关报账资料,由乡镇扶贫工作站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拨付(报账)申请单》,经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乡镇财政所拨付资金。资金拨付一律不得支付现金。扶贫对象是个人的实行银行卡打卡发放,资金打入扶贫对象本人银行卡,不得打入其他人银行卡;扶贫对象是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银行账户,不得打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个人银行卡;按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能实行直接支付的应实行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凭发票或发票复印件、扶贫资金补贴花名表及申请拨付资金时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批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在建设期内发现由于原项目设计确有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影响工程建设的,原项目立项条件发生变化、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以及无法预见等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终止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地点(指项目村,下同)、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不变情况下,工程量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项目且涉及财政资金不超过10(含)万元的,如各项措施投资比例、数量的调整,各类工程数量及种类的调整(包括机井数量、种类的调整,各类建筑物、道路、防渗管道等);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结余财政资金10万元(含)以下,继续用于提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以上调整和变更项目应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审核批准,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性质、建设地点、总投资、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项目终止;以及工程量调整变更财政资金超过10万元的;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结余财政资金超过10万元继续用于提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以上项目调整变更应由乡镇政府向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上报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或项目终止申请,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调整、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开始施工,若未经上级批准而擅自开工实施的,一经发现,不予受理该项目的调整、变更申请。在国家、省、市、县各类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有严重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可直接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终止项目。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扶贫工作站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留存真实、完整、准确的(包括项目申报、批复、实施、验收、资金报账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料档案。

第三十一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档案资料应留存原件,确实没有原件的可留存复印件。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包括:项目批复与资金下达、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资金使用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重点是带动脱贫效益)、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设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第三十四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应包括指标设置、评价方式方法、开展评价时间、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效益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因素之一,并按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负责对项目是否真实(是否有骗取、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等问题)、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投资预算是否合理、施工合同是否真实、建设内容、施工期限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予以公示备案,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拨付是否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是否合规、项目资金有无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比例不应低于扶贫资金总额的20%。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检查、审计完毕后,对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出具处理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计划、实施计划、验收情况和实施结果予以公开公示,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村委会做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驻村工作队成员、贫困户代表(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人)参与。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料不实或项目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查核实不严,致使项目通过批复,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撤销该项目;项目未按批复的文件实施、报账资料不全、工程数量和质量存在问题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不予签署意见、不予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财政所账务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文件制度规定以及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进行整改。发生上述问题且无法整改的,如资金尚未拨付,乡镇财政所不予拨付资金,将资金缴回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资金已经拨付的,由乡镇政府负责追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缴回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缴回资金另行安排项目);资金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政纪和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各部门应负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县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2016年3月丰发[2016]9号文件印发的《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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