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盟和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16号 乐清市盟和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7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75号 乐清市盟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MA28623U0A)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已脱离税务部门监管,未履行纳税人义务,税务主管机关无法通过现有资料,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系走逃(失联)企业。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10月、11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货物名称全部为废钢,合计金额9993901.85元,税额1698963.55元,价税合计11692865.40元。其中10月份开具发票50份,金额4998515.20元,税额849747.80元,价税合计5848263.00元,11月份开具发票50份,金额4995386.65元,税额849215.75元,价税合计5844602.40元。两个月份开具发票已经申报,但其10月份进项税额824755.23元和11月份进项税额839224.97元没有认证任何专用发票,只是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其他扣税凭证栏填列的数字。10月份申报应纳税额24992.57元已缴纳,11月份申报应纳税额9990.78元未缴纳。综上,认定你(单位)已走逃,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拟(一)对你单位因虚列抵扣进项造成偷税金额1663980.2元处一倍的罚款1663980.2元。 (二)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