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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2018-06-14

济历城政发【2018】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历城区科技创新券制度自试行以来,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带动科技投入增长、盘活优势科技资源、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发挥了政府资金的引领作用,实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科技创新券实施工作,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为强化本区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区政府无偿向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发放。创新券在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历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历城区申报的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委组织部、区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

市场监管局、区食药监局分管负责人组成。第六条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区科技局是全区创新券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指导和协调。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三章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中企业类细分为重点券、一般券。

第九条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企业类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大中型骨干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行业龙头企业、走专业化差异化道路的特色企业、在本地能构成相对完整产业链的关键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等,用于企业重大研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及非研发类科技创新活动等;一般券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及非研发类科技创新活动等,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载体内的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符合区委、区政府有关政策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规定,应当给予奖补的单位,奖补资金以创新券形式兑现发放。

第十条创新券所需企业配套资金要求。企业类创新券,企业配套资金一般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但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时可以不低于1

倍。奖补类创新券,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奖补金额的3倍,服务机构、园区、个人及申请商标品牌类奖补的企业等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区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

第十二条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100万元四种,有效期为2年,无故逾期不可兑现。确因需要进行延期的单位,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经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为6个月。企业类和平台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创新券的发放

第十四条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发放。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年度区本级科技投入及企业申领情况确定本年度发放额度,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企业自主申报,企业所在街镇(临港开发区)负责推荐,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券单个企业发放5-10万元;重点券根据评审情况及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部分(或区统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确定发放额度,一般不高于上述费用的25%,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提高发放额度。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只能领取一般券和重点券中的一种。对持有有效期内企业类创新券,且尚未申请兑现或声明放弃兑现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企业类创新券。

第十六条平台类创新券,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10—30万元。

第十七条奖补类创新券发放。为简化程序,奖补类创新券不再发放,直接进入兑现程序。

第五章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类创新券的兑现申请材料报送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奖补类创新券的兑现申请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类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企业承诺书、推荐函、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工作总结以及技术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创新成果证明、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受理兑现申请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

项目真实性和完成情况。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对于申请兑现超过30万元的项目,需现场查验、论证。对于申请兑现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兑现名单和金额,报经区政府同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提出,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申请兑现单位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兑现。

第六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对骗取创新券的单位,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指导和协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园区和服务机构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创新券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历城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济历城政字„2014‟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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