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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8-06-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合理确定产业项目

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清单及重点产业项目(含总部类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认定标准。由区政府负责,按照目录清单和标准,认定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特殊重点产业项目可由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办理供地手续。

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目录清单和认定标准,从源头上保障节约集约用地,充分用好土地,合理确定容积率,禁止圈占土地。其中,工业项目用地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提高20%,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在项目招商阶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用地规模、环保要求,重点引进高效能、高税收、无污染的企业或项目,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我市产业结构、税收、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鼓励各区发展重点产业,带动促进一般产业

(一)对符合鼓励类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额拨付给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符合鼓励类发展方向的一般产业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土地出让收益的20%拨付给所在地区政府。上述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区发展。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内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后,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2年内,再投资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园区或重点产业项目,对投资额度超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销售净利润(参照全国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率)总和,且在3年内竣工投产经营的,市政府将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金-土地取得成本)拨付给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统筹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区发展。

(三)上述两项政策不可兼用。由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净利润、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超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销售净利润之和进行认定,并根据产业项目投资进度,申请兑现支持资金。

三、加快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提高土地出让效率

(一)产业引进条件

由区政府根据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目录清单和认定标准,拟定产业引进条件。其中,一般产业项目的引进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产业引进行业类别、从事引进行业年限等;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进条件,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申请内容增加设置项目名称、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总部类项目的引进条件包括:总部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实缴注册资本、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形成地方财力、次年或者特定年期内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形成地方财力承诺额等,引进行业类别,用地意向区位、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出让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产业引进条件列入供地方案。由区政府负责,在土地出让报名前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净地标准

一是权属清晰、界线明确、无纠纷;二是地上无堆土、无建筑物和附着物(无架空管线);三是地下管网等位置和走向清晰,保留或保护的意见明确;四是通水、通电、通路,能够满足开工要求。净地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供地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招拍挂”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的方式出让,即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质量、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提出前置条件的部门,要书面明确设定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约定、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

(四)土地出让公告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区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履约考核标准和考核实施细则。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与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一并进行公告。区政府应当就产业引进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五)出让年限

实行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制度。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按20年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按不低于30年的标准设定,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对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对采取租赁方式转出让的,出让年期与已租赁年期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期限。非满年期出让土地的评估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在出让年期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在出让期限届满前,用地单位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经区政府按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依法进行履约考核通过后,符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续期年限与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的,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以向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承租土地不改变用途转出让土地。经区政府按规定履约考核通过后,符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区政府按规定履约考核通过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续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并重新签订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批准续期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自原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租赁最高期限。

对出让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建设用地将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四、加强产业项目用地监管

区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实行区监管、市抽查制度。建立“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区政府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企业实施监管,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要求,跟踪核查履约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区相关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其中涉及市直相关部门职责的,移交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区政府要及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按批次报送市政府。将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报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我市土地出让活动,并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联合惩戒。

市政府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采取“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各区重点产业项目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区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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