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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8-06-21 巴中经济开发区

原标题: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

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积极引进、培育和扶持总部企业,大力提升全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总部,加快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川东北总部经济集聚区,为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走出秦巴山区脱贫攻坚绿色发展新路子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市总部经济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支持工作机制,推进总部基地、总部经济产业园区快速发展,力争到2022年,全市新引进总部企业30家以上,实现总部经济对地区生产总值贡献占比超过10%。

三、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巴中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巴中市的企业,包括综合性总部企业、跨国(境)型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企业、成长性总部企业、上市企业、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及央企区域性总部企业。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一)特色农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二)新型工业和建筑业。

1.新型工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2.建筑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三)服务业。

1.物流业、旅游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交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2.批发零售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3.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含电商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5.金融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

6.房地产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以上所称“上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对分公司、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新注册登记在巴中市境内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为:第一年80%、第二年70%、第三年至第五年60%。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

(二)办公用房补贴。在总部经济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包括其原税收关系不在巴中市而后转入的企业),注册登记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受益财政按企业购房价款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总部经济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对年地方财力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每年按租金的50%对企业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对投资额度和强度大、预期财力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享受补贴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贴应予退还。

(三)财力贡献大户奖励。迁入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对年地方财力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筑业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巴府发〔2017〕11号)执行)。

(四)上市融资奖励。积极支持巴中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按《巴中市拟上市(挂牌)企业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奖励。

(五)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凡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按其高层管理人员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受益财政给予60%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享受人数不超过5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参照《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巴山优才计划”的意见》(巴委发〔2017〕10号)和《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委办发〔2015〕59号)执行。

总部企业根据本意见每年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巴中市地方财力贡献总额(财政扶持奖励除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政策,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和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当年度未达到认定条件的,不予奖励和补助。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后,其在本地的进退时限由招引地与总部企业商定。凡存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的,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五、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巴中市总部经济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二)制定发展规划。集中力量把巴中经济开发区建成全市总部经济区,运用新发展理念规划建设高级商务区、商贸服务区、现代物流园区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网络等专业板块,新引进企业总部原则上向总部经济区集中。总部经济区所需的建设用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调剂,其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对总部经济区内产生的税收本级留存增量部分,可统筹安排用于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

(三)加大招引力度。重点吸引跨国(境)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名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大集团、行业协会组织以及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国内外企业,到巴中注册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生产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积极引进省内外各类大中型企业总部。

(四)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市领导挂联服务机制,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总部经济投资促进活动。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总部经济区建设。建立总部企业服务代办制度,提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政务服务,兑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总部经济目标考核机制和统计制度,将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本意见由市投资促进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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