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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宗旨

2018-06-22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这样修改是明确该法的修改目的,结合中小企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将保护中小企业市场公平竞争、合法权益和创业创新增加作为法律调整内容并将在后续的法律条款中进行详细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是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中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5、6、7、8、9”,就是中小企业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占了企业总数的99%以上。但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存在抗风险能力较低、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管理能力不足、技术水平低等劣势,从立法层面保护中小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小企业法》、日本《中小企业法》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欧盟《小企业宪章》、印度《微型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法案》等。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促进法的立法意义和宗旨。

中小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创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同时,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纳税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企业所占GDP比重、纳税比例,充分说明在经济建设中不仅要重视发展“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要重视发展“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关系改善民生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之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就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提供就业岗位多,吸纳就业人员多,这对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具有非常重要作用。目前,中小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近年来不少高校毕业生也把中小企业作为就业的重要选择。大企业随着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作用突出,但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却逐渐减少。所以,缓解就业压力,仅指望大企业是不行的,就是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推进创新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中小理推进创新的主力军。近年来,我国70%以上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当前,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更加活跃、创新领域更加广泛,不仅在原有的传统产业中保持旺盛活力,而且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中成为新兴力量。据《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5.3万亿元,中小企业是主要的贡献力量。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全国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以上,要完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任务,就必须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量大面广、机制灵活的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形成了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了条件。中小企业贴近市场,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与市场有着本质的联系,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它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发展好的地区,往往也是人民生活较为富裕的地区,也是率先实现小康的地区。发展中小企业,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得到实惠,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宁。

本条阐述了法律的立法宗旨,简要概述了法律所要重点调整的几个方面,将在后面的法律正文条款中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将在第六章市场开拓中具体规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将在第八章权益保护中具体规定,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将在第四章创业扶持和第五章创新支持中具体规定。总的来看,作为总则第一条,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既简要阐述了立法宗旨,也将法律需要调整和保护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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