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振兴〔2018〕750号)
2018-06-27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来的有关地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方案”)收悉。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振兴规﹝2016﹞2739号),我委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评估论证。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采煤沉陷区等16个重点采煤沉陷区工程实施方案通过评估论证(名单附后),并纳入我委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二、请组织有关地方按评估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工程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将修改后的工程实施方案报我委,以作为各地后续组织工程实施和我委开展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请切实加强对本省(区)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动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督促地方完成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采煤沉陷区转型发展。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振兴司资源型城市发展处
蒋大伟 010-6850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