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精神,为推动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技先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技先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技先服务企业的认定、年审、复审等工作,采取专家评审、部门联审、上报备案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青海省技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我省技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我省企业进行技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对申请的企业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负责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三)负责对已认定的技先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市(州)级税务机关提出技先服务企业的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四)负责向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部门的备案工作;
(五)协调、解决我省技先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六)其它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处,简称“省技先认定办公室”,主要负责申报、受理、评审、复核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技先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
第六条 技先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一)在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四)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至认定机构。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先服务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技先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认定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技先服务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技先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先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并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部门稽查发现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先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提交认定小组取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技先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按照省技先认定办公室通知要求报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资格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认定机构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认定小组核发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到期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