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市政府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
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
(一)为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自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制定《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由市医保局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体现对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的关心关爱,切实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帮扶工作的通知》,由市医保局负责起草。
(三)为充分体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审计局负责起草。
(四)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体制机制,明确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它参建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履职尽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建设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起草。
(五)为激励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泰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职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
(六)为规范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泰州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
(七)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2019年江苏省青少年体育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动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在新的起点上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力争在第二十届省运会上取得历史最好成绩,制定《关于加强2020—2022年泰州市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意见》,由市体育局负责起草。
(八)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泰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起草。
(九)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8〕19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全市公办幼儿园人事体制改革,试行公办幼儿园教师备案制管理,解决本市公办幼儿园教师严重短缺,待遇不高等问题,制定《泰州市公办幼儿园备案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6号)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培育形成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点,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由市体育局负责起草。
二、年内修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修订《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泰政规〔2012〕5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等规定,修订《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13号),由市公安局负责。
(三)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催生经济新业态、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修订《加快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泰政发〔2015〕196号),由市商务局负责起草。
(四)为激励我市优秀运动员在江苏省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稳定我市运动员队伍,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根据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苏人发〔2007〕38号),修订《关于做好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6〕90号),由市体育局负责。
(五)《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3号)部分内容与现行法规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修订《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3号),由市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六)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省公安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0617号),修订《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泰政规〔2015〕8号),由市公安局负责。
(七)依据江苏省民政厅、检察院等8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江苏省民政厅、教育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7号)等规定,修订《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办法》(泰政办发〔2015〕88号),由市民政局负责。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把文件内容的质量关,保证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凡涉及公民、法人重要利益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
(四)市司法局在审查草案送审稿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座谈会,市有关部门应精心准备、积极参加,向市司法局提交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凡未列入2020年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再予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