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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8-06-29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8〕1号),加快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0亩以上、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且从事粮果蔬菌花卉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主体奖补100万元。

二、支持做大设施农业。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对新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我市设施渔业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我市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或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水产养殖塑胶浮筒(浮球)替换,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奖励。对1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的我市农业经营主体,每亩奖励800元。

四、支持发展品牌农业。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直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同时符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境外占比15%)、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条件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增的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奖励50万元;对我市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建5000亩以上并投入运营的森林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在重点林区县、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新建成的森林步道每公里奖励3万元。

六、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新增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50万元。对我市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一次性新引进国外先进农业设备500万元以上并投入生产的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奖励1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建农民合作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按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合作社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保障农业新业态用地。严格全面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文件,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比例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十、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市级3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保险的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本扶持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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