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原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问: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对活跃市场、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小微企业比较活跃的省份。自2015年省委常委会明确在全省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作为,有力地促进了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但实际中,我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系统性、完整性不够,政策“碎片化”的现象依旧比较突出,导致不少政策知晓度不高、惠及面不广、落地成效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成长壮大。因此,围绕着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整合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意见,对小微企业更加持续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问:这次省政府专门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对小微企业的成长发展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省委政研室和省工商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重庆专题学习调研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时任省委书记夏宝龙在《重庆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一文上作出“小微企业是我省的经济基础,要进一步提升,外省市经验要借鉴”的重要批示。2017年1月16日,车俊书记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持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2017年6月,车俊书记在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所作的报告中再次提出“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7年9月2日,袁家军省长在全国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高层论坛暨浙江省服务小微企业成长和民企“双对接”活动月启动仪式上强调指出,小微企业是浙江经济的活力源泉,要坚定不移打好小微企业提质升级组合拳,合心合力共推小微企业强起来。在工作推进和调研走访过程中,不少小微企业代表、基层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都有这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对散落在各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并结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出台一个综合性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力度,并有效促进政策落地。
问:《若干意见》中涉及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小微企业成长特别是创新发展,涉及的面非常广。从创新发展来看,既要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又要针对企业创新推出政策措施,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若干意见》主要从我省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政策难、融资难、土地难、服务难等共性问题入手,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遵循,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推进“放管服”商事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结合各职能部门相关政策,同时借鉴参考重庆、贵州、山东等省市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经验举措,总结推广全省各地在小微金改、小微企业园区等经验做法。《若干意见》在制定中,整合了各相关部门在破解共性发展难题上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中有的已经具备了全省实施的条件,有的是借鉴相关省市工作的创新举措。通过对这些政策举措的整合创新,一方面可以集中宣传、扩大影响,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建立培育辅导体系和督查考核机制,促进各项政策及时落地,有效助推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问:《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小微企业成长有哪些实惠?
答:《若干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等我省重大战略举措实施,提出了包括小微金融创新、创新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新产业培育发展和优化创新发展环境等四大方面20条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涉及到小微企业融资、税收创新、科技支持、空间拓展、做大做强等方面,多为干货、实货。
在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上,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引导商业银行改革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列入考核内容。推进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创新,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问题。在金融政策工具的适用上,积极使用再贷款、再贴息等政策工具,提高支持小微企业的能力。等等。
-在全面落实和创新财税支持政策上,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向小微企业收费。“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或者形成无形资产的,如何计税都有明确规定。等等。
-在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上,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在八大万亿产业中重点遴选一批初创型、科技型、外向型、品牌型小微企业,建立梯次培育库,实行定制化联系帮扶。特别支持科研人员创办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若干意见》重点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集聚集约发展,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供小微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对标准厂房用地、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的税收政策,均作出三年内税收减免优惠。等等。
-在全面优化创新发展环境上,进一步便捷小微企业市场准入,对“最多跑一次”事项实行动态梳理和发布,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照快递送达”的“零上门”机制。对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创客,允许其按工位号登记注册。同时,对政府采购方面,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低小散”问题企业,明确加大整治淘汰和提升发展的力度。等等。
问:《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若干意见》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并公开发布,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从适用范围上来看,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小微企业。具体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问:《若干意见》的解读机关是谁?
答:解读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