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技局转发河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适用项目主要包括:
1、技术(交易)市场项目;
2、技术转移机构项目;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项目;
4、创新驿站项目;
5、其它参照河北省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归口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省科技厅视情况组织或参加部分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经济、财务和管理专家五至九人组成,验收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四条 验收采取会议验收、书面审核验收等方式,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须按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于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年度报告报送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任务合同书内容和目标的,必须报省科技厅批准。验收时按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和目标进行验收。
第七条 项目需在任务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若遇特殊情况需延迟验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线填写、提交《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章后的纸质版,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和资金结算报告,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批准终止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结余的财政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河北省技术转移(交易)机构建设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及验收资料;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主管处;
3、省科技厅主管处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定验收方式、验收主持部门和验收专家;
4、项目验收主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大纲(格式见附件2)完成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项目承担单位办理验收证书手续,验收资料归档。
验收资料归档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并行的方式。
书面材料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形成最终结论后的20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将《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3)报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审查。省科技厅自接到材料20日内进行审查,并加盖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
电子数据上传: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验收证书的电子数据上传到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凡未按要求传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大纲(会议验收用);
3、项目任务合同书;
4、工作总结;
5、经费决算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验收证书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技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其中,设备费(包括购置、试制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需附设备清单,购买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需附明细,由多家承担单位参与完成的项目需附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编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均需在决算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在项目验收申请中,应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对项目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在项目验收资料归档过程中,应对验收证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在认真审阅核查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后,客观、实事求是地提出项目评价意见,并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保守验收项目的相关秘密。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和目标不足80%;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事先未提出变更申请,擅自更改《任务合同书》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实施方案;
4、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5、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验收通过”结论予以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后,在半年之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六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不再受理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验收数据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