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印发《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组建的省级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功能定位是以支撑全省重点产业发展为目标,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核心,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评审、立项、评价、运行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技术创新中心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
(四)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经费。省市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依托所在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和成果转移转化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经牵头组建单位的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当具有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一)在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应用型较强的领域,主要由企业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
(二)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尚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组建;
(三)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建设单位及参与单位在该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有优势明显的研发平台及研发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或具有技术的引进与消化能力,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四)团队成员近5年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0项以上,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5项以上;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品种等成果20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2项以上。
(五)拟申报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需围绕本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国家级研发创新机构建立稳定合作机制。
(六)可在原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择优优化整合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包括发布指南、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现场考察、评审论证、批复建设等环节。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按照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发布指南。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填写《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论证立项。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论证,择优立项。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通过立项评审的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由牵头单位制定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任务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牵头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牵头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实施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应当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技术创新中心基本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牵头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牵头建设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主任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其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由牵头建设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由9位以上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建设单位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牵头建设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围绕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注重人才培养,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按照标准和规范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普及科技知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创新中心网站,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更名、研究方向调整、主任变更、牵头建设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开放运行满3年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二)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考核评估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Gansu Tech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