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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7-13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职责分工

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投资管理职责,强化投资控制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委

1.牵头确定项目功能定位、规模、标准及投资匡算;

2.视情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和方案比选论证;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4.组织项目概算评估;

5.加强项目动态跟踪、协调推进。

(二)区建管委

1.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严格各项招标重要节点控制和招标文件的审查;

2.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三)区财政局

1.负责项目投资(财务)监理(以下简称投资监理)机构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

2.按照投资控制相关程序要求对项目资金支付进行额度和进度管理;

3.监督落实项目基建专户管理。

(四)区审计局

1.负责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2.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法人单位

1.负责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2.通过代建合同监督代建单位履行投资控制各项制度;

3.审查项目资金请款申请,并向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六)代建单位

1.协助法人单位督促限额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合理编制概算书;

2.负责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

3.监督招标代理、施工、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控制、过程衔接、合同执行;

4.负责起草相关经济合同,细化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参与合同签署;

5.代建合同签署后,负责项目投资控制,建立完善内审机制、加强变更签证管理。

(七)投资监理

1.审批阶段参与投资估算、概算评估论证,出具审核意见;

2.招投标阶段复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出具复核意见;

3.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制定控制造价措施,建立月报制度,加强动态预警,审核签证合理性及工程量、计价等的合理性、准确性;

4.竣工结算阶段审查工程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具审核意见。

(八)其他参建单位

1.设计单位

依规范、依标准规模,按照可研批复合理进行限额设计,按照初步设计合理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2.工程监理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优化施工组织方案,现场计量工程进度,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3.勘察单位

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4.招标代理

按概算批复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组织其他相关的服务类招投标。

二、重点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前期阶段

1.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委托有对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匡算需求。

2.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功能定位、行业规范等审查项目建议书,视情开展前期论证,审核投资匡算。

3.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委托有对应专业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比选方案,提出项目估算需求。

4.区财政局委派投资监理机构参与工可阶段投资估算论证,形成书面意见。

5.区发改委组织可研评估,审核投资估算,视情比选论证项目方案。

(二)方案设计阶段

1.投资监理根据二类收费取费依据和限额设计原则审核标书标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区建管委据此受理勘察、设计招投标。

2.代建单位监督中标设计单位根据质量、安全及技术规范要求,深化初步设计、编制概算书。

3.区建管委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区发改委在初步设计评审基础上组织项目概算评审,概算原则不突破估算。

4.投资监理参与初步设计与概算评审,提出优化建议,对项目勘察、设计、征地、管线绿化搬迁等前期费用进行合同审查,论证项目概算,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工程招投标阶段

1.招标代理在概算批复范围内按施工图编制招标清单。

2.投资监理复核招标文件,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四)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投资监理必须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方案,投资监理和工程监理审核确认当期实际完成工作量;投资监理建立月报制度,分析影响投资情况,提出优化建议,制定控制造价措施。

3.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配合代建单位做好签证审核工作。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投资控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做到“公开、透明、及时、规范”,并将经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投资监理、工程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审核的签证单上传投资管理系统。

变更签证执行以下原则、流程及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概算内原则。超出合同中标价的签证,只能在概算批复范围内进行,超概算的应执行概算调整程序;

2.及时性原则。签证必须及时,先签证再实施,严格控制事后补签,应急处置方案事后及时补签;

3.公开性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附件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上传投资管理系统;

4.连续性原则。每份签证单仅限一项签证事实,且需按项目名称连续编号,不得重复或断号;

5.规范性原则。项目参与各方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产生签证。

(二)设计变更及签证流程

1.签证审核。投资监理审定签证理由的合理性,认定变更的工程量、工期及计价的合理性、准确性,分析对投资的影响,现场核实变更内容,与图纸、招标文件等有关材料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监理审定签证理由的合理性,现场审核签证真实性,分析工程变更可行性,及对质量、安全、工期的影响,并出具书面意见。

涉及设计和工程量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审定,并出具设计变更书面意见。

代建单位会同法人单位对上述各方分析报告审核确认。

2.签证单位。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投资监理、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证予以确认。涉及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审定后实施变更,设计单位参与签证。

3.签证上传。签证形成后一个月内上传投资管理系统。

4.签证审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签证要件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签证要求

1.投资管理系统提供统一的签证单电子文档,代建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按序编号后,以规定格式将相关材料上传系统。

2.法人单位、代建单位、投资监理、工程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经办人、负责人需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参建单位负责人需加盖对应的资质章,签证单方可生效。

3.项目签证由投资监理按照序号交工程档案留档,除签证单外,还包括下列附件:①申请报告;②投资监理分析报告;③工程监理分析报告;④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书面意见;⑤代建单位预审意见;⑥相关会议纪要;⑦现场照片、图纸等需按规定作为附件的材料。

四、超概算调整

因相关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造成的,经概算评审后,区发改委出具调整批复。其他超概算情况实行约谈机制,由投资监理出具初审意见,并经代建单位、法人单位初审后,分层分级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超概算500万元以下的。法人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区发改委会商区建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后,经概算评审,出具调整批复,其中超概算20%及以上的报区政府备案。

2.项目超概算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法人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批示会商区建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据此组织概算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区政府专题审议后,出具调整批复。

3.项目超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批示会商区建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据此组织概算评审,评审结果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出具调整批复。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方案调整的,区建管委组织初步设计评审,区建管委、发改委联合出具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批复。

五、竣工决算

1.区审计局根据概算批复、合同和签证等依法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未上传系统的签证不予认可。

2.决算审计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符合投资控制相关规定的,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区财政办理项目资金决算手续。

3.不符合投资控制程序超概算的,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

六、监督考核

1.建立保证金制度。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一律留取15%的费用作为保证金,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未超概算的,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通过责任倒查机制和项目稽察认定事实,扣除相应质保金。

2.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参与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确认有影响投资控制不良行为的,按照项目承建方失信惩戒机制执行;投资监理等由区相关职能部门采购入围的参建单位,职能部门制定有相应办法、细则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

(一)无代建单位的项目,由法人单位承担相关职责。

(二)本细则自2018年8月14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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