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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07-1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我省机器人产业发展,着力建成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机器人研发制造基地,建设世界一流的机器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制定和实施以下支持政策。

一、提升研发能力

鼓励核心技术研发。省科技计划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机器人系列产品模块化设计、动态性能优化、高速高精度控制、故障诊断与可靠性、开放式网络化系统集成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工业机器人及智能化生产线,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机器人精密减速器、高精度伺服电机与驱动器、高速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末端执行器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牵头责任单位:省科技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鼓励机器人技术领先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合肥、芜湖、马鞍山机器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组建国际一流的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在人才培育、项目孵化、协同创新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培育我省机器人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上的竞争优势,打造产业技术高地;对重大合作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集中资源予以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教育部门、省科技部门等)

二、完善服务平台

鼓励国内外知名机器人技术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机构落户我省。

支持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

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

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质监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三、补齐产业链条

鼓励本体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做强。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等)

四、壮大产业集群

鼓励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商务部门等)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五、加强推广应用

制定《安徽省工业机器人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政策支持。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六、打造发展高地

鼓励机器人向高端方向发展。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支持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举办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

七、强化土地和税收支持

保障机器人产业发展用地供应,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机器人产业,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等)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牵头责任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等)

八、强化人才培养和引进

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开设机器人相关专业,择优开展重点专业建设,鼓励高校统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技工院校与机器人企业合作办学、定向培养,按规定对定向培养生给予补助。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精、尖”机器人技术领军人才和科研团队携技术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牵头责任单位:省教育部门、省科技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等)

九、强化财政和金融支持

统筹“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支持政策。(牵头责任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等)

在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运营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子基金,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投资集团等)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其所在地政府相应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沪深港交易所上市不重复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等)

十、强化引导推动

实施分类考核,其中,合肥、芜湖、马鞍山市重点考核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政策落实情况,其他市重点考核推广应用和政策落实情况。每年召开一次机器人产业发展会议,按照有关规定评选我省机器人产业的人才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集群发展团体冠军,并予以通报。(牵头责任单位:省机器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根据本政策精神,研究制定和完善机器人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人民政府)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省市和部门会商,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政策。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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