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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2018-07-18

菏政办发〔2018〕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后来居上”奋斗目标,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发起,主要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30亿元设立(一期)。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争取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返投,形成不少于15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400亿元的基金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母基金,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引导基金支持设立产业类、基础设施类、人才科技类、乡村振兴类、文化旅游类母基金。

第五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及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允许母(子)基金采用平行出资,或引入结构化设计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 引导基金新设母(子)基金名称中应包含“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字样。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人才办、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人行、市银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市财政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国资经营中心、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局、市财金公司、市金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

第八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四)审议批转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五)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六)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七)定期听取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报;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造价咨询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在基金管理办公室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委托市金源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二)市发改委负责基金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市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五)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负责相关基金与项目企业对接,做好项目筛选、审核、推介等工作。

第十一条 菏泽市金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公司实行专业化的市场运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工作;

(二)遴选拟出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办备案;

(三)落实基金办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报基金办备案;

(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七)根据基金办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八)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九)定期向基金办报告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承办基金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根据基金的合作对象或类型不同,母基金可灵活采取不同模式进行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参股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自主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

(二)遴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按照引导基金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子基金投向和投资比例;

(四)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投资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六)定期向出资人报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

第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产业发展。重点投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等“四新”、“四化”领域。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机场、高铁等重大工程项目,确保市级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三)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人才发展,重点支持高端人才引进,支持高端人才事业发展,支持创新型企业和市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重点投向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科技服务等产业,改造升级化工等传统产业。

(四)支持乡村振兴和扶贫开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特色小镇等产业,促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五)支持文化旅游重点项目推进。重点投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智慧旅游、精品旅游产业等,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出资母基金占比可根据母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1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企业。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单只子基金出资占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第十六条 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除基金办决定外,母(子)基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菏泽市外项目。

第十八条 产业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市政府和基金办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二十一条 新设母(子)基金除符合第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菏泽市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二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起人向基金办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办通知,对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办。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经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基金办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办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报基金办备案后,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六条 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基金办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母(子)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订,按程序报基金办审批。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投资管理人与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一)经基金办认定,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办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进行激励奖励。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各级政府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办依规公开选择确定,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菏泽市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基金办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七条 母(子)基金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季报制度,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基金、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办,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办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母基金、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派员参与母(子)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母基金、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办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考核监督

第四十七条 基金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在母(子)基金层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重点监督管理母(子)基金设立和引导基金出资,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在子基金层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对基金投向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干预管理运营和投资决策。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山东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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