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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18-07-27 福建漳平富山工业园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提速增效和创新发展,提升壮大服务业综合实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一条  做强运输企业

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运输企业,营业额(在漳平开票额)2000万元以上,营业额增长20%以上(当年新上企业不要求),纳税额占营业额比重达2%以上,按营业额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做大物流企业

对新上且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综合性、仓储型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运输型物流企业达到1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第三条  扶持冷链物流

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冷链物流企业新置冷链设备和仪器的验证费、检测费、校准费,给予50%的补助。

第四条  支持快递业发展

对快递企业购置或改造快递仓储及操作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日处理快件量设计能力1万件以上,当年或次年快递业务量增长25%以上,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规模以上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年快递业务量首次突破200万件、300万件、50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扶持运力提升

对我市新增运输企业(注册在我市),当年新购买和首次转籍回迁漳平的中、重货运车辆(行驶证登记在企业名下)载重总质量超过200吨、500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15万元;对我市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原有运输企业,当年新购买和首次转籍回迁漳平的中、重型货运车辆(行驶证登记在企业名下),新增载重总质量超过200吨、500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对我市新增运输企业(注册在我市),或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原有运输企业当年新购买和车籍首次回迁漳平的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牵引车(行驶证登记在企业名下),且牵引车新购买和车籍首次回迁漳平20辆以上的,享受以下政策补助:①新购买牵引车,每辆补助3000元;②牵引车首次回迁漳平,每辆补助6000元。该条款年度总资金安排封顶150万元。

享受上述补助条款的车辆的户籍三年内不准迁离漳平,否则退回补助资金;由交通局负责将享受上述补助条款的车辆明细抄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如果车辆在三年内迁移的,在企业按比例退回该车补助资金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方可办理车辆迁移手续。上述补助资金,若需求超过资金安排总量,则补偿标准按照比例相应缩减。

第六条  鼓励项目建设

凡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集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在竣工投产时根据投资情况给予投资前期费用补助。经审计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2000万元,奖励前期费用10万元,且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追加奖励前期费用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引进非资源型加工类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二、大力发展旅游业

第一条  支持旅游酒店发展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对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管理,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营业额年增长10%及以上且安全达二级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要保障旅游建设用地,把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条  做大做强旅游景区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年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20%(含)、25%及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

第三条  发展壮大旅行社

对在漳平工商注册设立的旅行社(含营业部),年地接一日游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5000元,每增加接待1000人次再奖励2000元, 1万人次以上每增加1000人次奖励3000元。年地接二日游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0人奖励8000元。对新评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年营业额增长20%,且被评为全国“百强”、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年营业额增长20%的旅行社,且在省外设立分社(营业时间超过一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漳平本地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区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不少于本市1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量累计达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晚5元标准奖励旅行社;在本区域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不少于本区1个4A级以上旅游景区,游客数累计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晚10元标准奖励旅行社。

第四条  促进旅游商品发展

对新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年营业额200万元的专门旅游购物商城,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在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l万元。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旅游局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市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乡村旅游经营点及社会力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伴手礼,对被评为漳平“十佳伴手礼”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创办旅游企业

鼓励支持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创办旅游企业,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或有重大意义的旅游开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再行确定优惠政策。旅游企业招聘的外地专业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户口迁移,办理常住户口(包括家属),子女入学、入托、入幼,与同片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六条  发展乡村旅游

乡镇(街道)、村(居)结合各自产业发展和特色民俗文化举办各类特色旅游节庆活动及农事节庆活动(如百香果采摘节、葡萄采摘节、李子采摘节等),每个活动由旅游部门进行认定、评估,根据实际客流量、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差额分配,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根据《漳平市农家乐星级评审评分标准》评审出二、三、四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鼓励扶持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经旅游局等部门评估,凡被我市确定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20万至50万元的以奖代补的扶持。

扶持民宿改造,对改造后的民宿拥有独立卫生间的双人房(不低于14㎡)每间补助2000元,单人房(不低于11㎡)每间补助1500元;卫生间拼用的双人房每间补助1500元,单人房每间补助1000元。根据旅游民宿评定的星级级别进行奖励,三星级旅游民宿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民宿奖励20万元,五星级旅游民宿奖励30万元。

对乡村旅游经营点内新建的面积达10亩以上的特色景观(如种植油菜花、荷花等具有观赏性的花卉景观)进行补助,每亩补助5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新建的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体验拓展项目(比如高空溜索、跑跑卡丁车等)进行补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乡村旅游经营点新建停车场(必须是村集体或乡村旅游企业自主产权且停车场符合相关标准)的村集体或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补助,建有车位20个(含)以上的,每个小车车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每个大巴车位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建有用于接驳游客的专用码头泊位15个(含)以上的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补助,每个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

对通过认定的乡村旅游经营点进行挂牌、挂星。对评上龙岩市级及以上水乡渔村、休闲农业示范点、自驾车露营地的乡村旅游经营点,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

牵头单位:市旅游局、文体广新局

三、扶持发展养生养老业

第一条  推动医养结合发展

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或改造符合医养服务中心条件的,床位达到20张及以上、50张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对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达到20张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再增加5万元补助。

第二条  扶持兴办养老机构

扶持社会资本兴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机构,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社会资本兴办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年末从业人员达到50人的养老机构,并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建(自建)床位30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如:非营利性医养结合的托老所、老年公寓)采取招拍挂出让土地方式,出让地价在2000万元以上、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经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投入使用,且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给予奖励100万元;经相关部门核定、评估床位运营使用率达60%以上的,再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民营资本办医

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社会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或与政府合办且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超过50%的,对综合医院床位达到50张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床位达到100张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床位达到50张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床位达到100张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龙岩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鼓励社会兴办护工服务公司,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运行满一周年,且从业人员达50人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运行满一周年,且从业人员达100人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计局

四、发展金融服务业

第一条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类企业按购房款的10%奖励,最高50万元。对我市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表外业务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基数,年度信贷同比增量不少于(含)2亿元且增速达12%及以上的给予银行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条  促进存贷款增长

根据《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对金融机构存贷款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财政性资金存款挂钩,对上一考评周期获得前六名的金融机构,统筹安排总量不低于50%的国库实拨资金;考评结果运用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和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项目存贷款招投标考核体系,权重不低于50%。

第三条  扶持发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

对新设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机构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每个新增融资租赁项目投放金额1‰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5000万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担保余额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最高50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年度对困难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漳平支行、漳平银监办

五、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第一条  培育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对评选出的省、龙岩市以及我市家政龙头企业(重点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且纳入统计范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扶持家政行业协会发展

对新设立的居民和家庭服务业有关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开办费补助;对配合商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研、行业竞赛、行业自律、行业标准、行业安全等工作的行业协会,由商务部门视其工作成效,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洗涤、洗染企业在我市区域内建设集中区,对污水处理集中排放,环保达标,经验收符合要求,且入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给予集中区管理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建设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集中入驻15家及以上家政服务企业,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家政服务市场,给予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四条  扶持新兴服务业态

对纳入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服务业管理,入驻正统网的家政、住宿、餐饮、沐足、美发美容、烘焙饮品、洗涤洗染、家电维修等传统生活服务业企业,采用“互联网+”发展模式,且实现网络销售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列入龙岩市级以上家政服务示范站名录,且现有床位数达20张及以上,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月子中心,每个床位给予50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

对创建龙岩市级、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经龙岩市级、省级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促进文化体育业发展

第一条  加快文化项目建设

对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项目规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l亿元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后且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补助。新开工建设项目投资提前达到合同约定且投资强度达到《用地指标》规定要求,投资额分别达到3000~5000万元建设期在18个月内,5000万~1亿元建设期在18个月内,1~2亿元建设期在20个月内,2亿元以上建设期在24个月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

第二条  培育文化创意园区

对园区、市区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有条件改建且验收合格的文化创意园区,面积达到500㎡、1000㎡、2000㎡,且入园文化企业中分别有1、2、3家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影视文化类、文化艺术类、文化娱乐类、文化产品销售类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后,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从事微电影、动漫、网络剧等创作,按其营业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文创企业产品获得国家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评选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四条  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对在我市注册的体育健身休闲培训、户外运动营地、体育用品制造研发、体旅融合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制造业或服务业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区、省级以上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做强做大文化企业

对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起到示范性、龙头作用的经确认为省级示范基地、省级龙头企业、省级出口外贸龙头企业、年度全省文化企业十强的,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属于上级给予该项目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市配套资金补助;文化企业(纳税隶属本市)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不含上级奖励),文化企业“新三板”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增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并纳入文化产业名录库的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三上”文体企业(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企业、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企业)发展,根据营业规模及当年其文化产业产值(营业收入)增幅,分类给予奖励:

(1)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1亿元(含1亿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6万元;当年营业收入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3万元。(2)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6万元;当年营业收入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3万元。(3)限额以上文化批零企业:当年批发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10万元;当年零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10万元;当年批发营业收入4000万~8000万元(含8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6万元;当年零售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6万元;当年批发营业收入2000~4000万元(含4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3万元;当年零售营业收入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3万元。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新局

七、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第一条  支持电商平台建设

对在我市的法人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自主应用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平台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发展网络销售

对纳入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管理,且入驻正统网的生产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年网络销售额突破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注册在我市且入驻正统网的独立法人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店,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农产品上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对注册在我市的传统百货、连锁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等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培育电商发展集聚区

对使用面积100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和专业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和楼宇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使用面积300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和专业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和楼宇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电子商务专业村,电子商务企业达2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村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电子商务专业镇,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以上,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镇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促进教育培训业发展

第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对新增社会资本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职教集团、民办学校(早教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单位,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封顶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特色专业建设

对我市相关院校新开设与龙岩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重点相衔接的特色专业群(制造业服务、电子商务、旅游、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互联网+文化创意、康复技术、养老护理等),经市相关部门初审并报龙岩市认定,每个特色专业群给予80万元补助,特色专业群开办审批每年不超过3个。

第三条  扶持特色培训发展

鼓励强强联合,创建集团化培训机构,对我市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从事红色教育、职业技能、艺术培养等培训企业,年培训量5000人次以上,营业额(以税务发票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九、推进制造业服务化

第一条  鼓励主辅分离

对经过认定为从制造业企业分离出来的从事研发、物流、工业设计及其他专业配套业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管理的企业,按其当年分离业务年营业总额的l%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条  培育示范企业

对列为龙岩市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企业,其提供服务类型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1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工业设计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龙岩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龙岩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对在德国红点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十、发展壮大物业管理业

第一条  积极鼓励物业服务发展,在漳平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专业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每注册一家奖励5万元。

第二条  对在漳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从业人员达50人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为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每确认一家奖励3万元。

第三条 评选四类十佳物业从业人员活动,每年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评选十佳项目经理、十佳保洁员、十佳保安员、十佳设施设备管理员,每人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对2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含)小区获得“文明小区”称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含)以下获得“文明小区”称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获得“文明小区”称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文明小区”称号的所在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示范小区称号,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示范小区称号,奖励3万元;获得龙岩市级示范小区称号,奖励1万元;通过国家级示范小区复评,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示范小区复评,奖励5000元;通过龙岩市级示范小区复评,奖励1000元。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业

第一条 培育重点限额以上商贸业

鼓励培育花、茶、水泥、奇石等具有我市特色的重点商贸企业,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优本地企业。对当年新培育成为我市重点商贸企业,纳入当年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批发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8000万元、2亿元、5亿元以上除享受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定的奖励外,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2万元、5万元;零售企业年商品零售额达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定的奖励外,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定的奖励外,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对新培育的重点商贸企业统计人员,除享受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定的经费补助外,再给予每家一次性申报经费补助1500元。

第二条 扶持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

对年营业额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规模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且当年增速在30%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扶持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扶持发展科技信息与中介服务业

第一条 扶强商务服务业

对在我市注册的广告、会计、审计、律师、信息咨询、资产评估、税务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建筑设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等法人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后,且当年营业额增长20%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纳税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条 扶持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在我市注册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在我市企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人200元,每人每年限补一次;在我市注册与人社局签订劳动合作协议的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向我市企业输入市外员工,经市招工部门确认,在市外员工进厂满三个月后给予300元/人的奖励;对每年累计输送100人以上市外员工的增加1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利用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建设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着力打造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品牌示范创新创业中心,经消防等部门验收安全达标,并获得备案、认定的国家、省、龙岩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对已有的孵化器进行升级改造,提升孵化水平,建设模式新颖、孵化功能完善的新型孵化器,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商务局、人社局

附则

1.以上政策由漳平市第三产业发展委员会各工作组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标准认定程序,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

2.涉及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的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奖励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在漳平市缴纳的税收中市财政实得部分税收(内贸企业除外);涉及规模以下企业及个人(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奖励:按优惠政策里的标准执行。

3.若省、龙岩市有新出台第三产业相关优惠政策,遵照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具体如下:

(1)若省、龙岩市出台的优惠政策中,我市没有制定的,按照省、市相关优惠政策遵照执行;若我市出台的优惠政策中,省、龙岩市没有制定的,按照我市优惠政策执行。

(2)若扶持政策内容相同但奖励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即:①省、龙岩市政策扶持力度更大,按照省、龙岩市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政策;②我市政策扶持力度更大,按照市级政策执行,省、龙岩市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4.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四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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