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暂行办法
为有效提升2018年外经贸工作,积极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全区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6号)及《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5〕4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国家、省、市财政支持政策,促进全区外贸回稳向好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1、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综合性展会和各类知名展览会,推动外贸企业抢抓进出口订单。对企业参加市、开发区认可的境内外展会的,全额补贴展会展位费;企业享受各级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力度。支持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增强海外抗风险能力。对区内进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企业实际缴纳保费全额补贴;企业享受各级信保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额。
3、加快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推动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对企业初次认证费、初次境外商标注册费、境外专利注册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咨询服务、年费等支出);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或专利注册。
4、培育区域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具备较强实力和供应链服务能力的企业转型发展,着力培育特色型、区域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其为中小生产型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物流等外贸综合服务,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把中小企业出口潜力转化为出口实绩。对成功申报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发展跨境电商服务龙头企业。对为我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云平台运营企业,当年度在我区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鼓励区域采购中心落户。鼓励大型进出口公司将区域采购中心落户开发区,对当年度落户且当年度在我区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当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7、健全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机制。针对全球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形势,健全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加强对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护主义和贸易壁垒等工作的指导,强化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区出口企业的权益。支持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特保调查和美国“232调查”等国际贸易摩擦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项应诉案件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方向且年进口额度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年度进口总额4‰的贷款贴息补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人民币。
9、2017年度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暂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东开管发[2015]68号)执行。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只针对2018年相关业务,分别于2018年8月份、2019年2月份受理企业2018年上半年、2018年下半年相关业务奖励补贴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如实申报,并接受区财政局和经济发展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取消连续三年度促进外贸进出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本暂行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11、本暂行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