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8〕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实施“成果转化促进行动”,推动成果转化对接和项目落地。积极配合、参与省科技厅举办的中国创新挑战赛(辽宁赛区)相关活动,探索需求悬赏和研发众包创新模式,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 (二)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供给服务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对平台服务机构和工作站按绩效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服务的,给予最高科技服务金额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后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按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 (三)推进协会学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在全市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实行全年动态申报,完成每年建设5个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院士不少于5人的工作目标。以举办高端学术会议为载体,开展校企、会企合作,更好地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沈阳创新创业大潮。组织举办中国海智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引进海内外人才及项目。(责任部门:市科协) (四)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支撑。实施沈阳市科技计划,做好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项目的争取和组织实施,支持驻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着力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科技成果和人才优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创新型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 二、拓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以服务科技园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银行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探索设立中小科技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加速推进沈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信贷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六)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完善对中小科技企业贷款的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助保贷”产品的支持和推广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效率,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扩大业务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七)推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建设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综合运用平台,利用奖补政策,推动双创企业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按照“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加速推进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建设。探索建立财政固定投入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资本市场培训、对接和路演工作。筛选优质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八)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争取适时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服务于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专营机构,推动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 (九)完善金融政策引导和融资担保体系。协调人民银行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力军作用,重点发展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担保服务领域。(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十)促进科技和金融融合。探索设立沈阳市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集聚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专营机构、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有流程、专享政策的“五专”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创业投资等机构加强合作,完善科技型企业“投、贷、债、保”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办) 三、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依托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域专利快速申请、审查、确权、维权机制,做优“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及科技型企业对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鼓励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专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教育局)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效率,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业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向高端发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闪电”、“雷霆”、“护航”等专项行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维权援助、行政执法三位一体的长效保护机制。聚焦本地优势产业、创新资源聚集区及大型商品集散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制博会等大型活动现场设“12330”维权服务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十四)支持留学人员、海外人员创新创业及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深入实施国家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支持计划和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沈阳市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促进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沈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扶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业。发挥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重点对领办、创办、合资兴办经济实体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支持。扶持期限为初创期(成立之日起3年内),最高连续扶持时限为3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十六)加强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记录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及管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我市在建的商事登记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将更多的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做好名称库开放和企业自助核名、自主查询的基础上,争取成为国家总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单位,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逐步提高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应用比例,持续做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工作,实现企业办照“最多跑一次”。深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十八)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搭建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行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对执法的各个环节和时间节点做到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着力解决任性执法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责任部门:市工商局、编委办、法制办) 六、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十九)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促进创新主体培育。对培育进入自创区核心区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库、科技小巨人企业库、瞪羚企业库的创新创业载体,每培育一家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域高新区内创新创业载体,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培育1家企业进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培育1家瞪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浑南区政府、市科技局)各有关部门要以“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履职尽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持续推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