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原标题:《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利用外资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历来受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17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等两个文件,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和重视利用外资工作。2018年5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确保政策意见落到实处。为此,市商务局牵头并起草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并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聚焦千亿产业。紧紧围绕数字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文化影视时尚和休闲旅游服务等五大千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积极对接世界500强及产业龙头企业,着力引进境外“隐形冠军”企业,对五大千亿产业项目、列入市县长项目以及涉及“一带一路”、“三条廊道”建设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支持。
做优投资平台。发挥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平台集聚作用,确保每年利用外资增速不低于15%。积极推进金华科技城、浙江中捷水晶产业合作园、中国—西班牙经贸合作区、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新获批省级国际产业合作平台的每家园区奖励50万元。鼓励特色小镇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利用外资。
强化用地保障。积极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省级奖励政策,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所需用地;鼓励和引导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利用存量用地,通过批而未供土地、供而未用、城镇低效用地的消化利用,优先使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项目落地;鼓励利用跨省扶贫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建设;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施标准地供应,归并和简化政府审批事项,让外资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更加快捷顺畅。
加大资金扶持。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述产业的外资引进项目,当年到资200—5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00—3000万美元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予以加倍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金投资总额超过1.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具体投向五大千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企业,新设企业在其投产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市级分成部分、增资企业自增资完成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市级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区政府。如有省分成返还部分,一并返还。
改进招商方式。发挥外企高管、海外金华人、海外友好人士等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结合我市海外引才工作站建设推动利用外资工作,鼓励引荐外资项目;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招商机构合作,实现引进外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通过以上方式招引成功的外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资情况给予项目引荐人一定的资金奖励。
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推行重大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健全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外资企业服务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投资环境评价工作。
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利用外资工作排行榜,每月公布县实际利用外资情况,对排名靠后位的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年度利用外资考核优秀的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给予表彰奖励。
落实保障措施。成立金华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健全“一把手”抓外资工作机制。整合招商资源,完善引资机构,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建立健全出国招商保障机制。建立外资招引工作容错免责机制。
四、适用范围
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