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济高新管发〔2018〕13号
第一条 为推动济宁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快区内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步伐,促进高新区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境内外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为目的进行上市挂牌的高新区区内企业。
第三条 高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是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组织、宣传、培训、辅导,受理、办理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事项等工作。
第四条 高新区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金融办提出扶持申请: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IPO上市及借壳上市的;
(二)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证券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企业上市相关协议,且相关申请已被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的。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及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扶持。
(一)对申请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区域性股交所正式公告挂牌后,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公告挂牌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发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申请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国内上市募集资金全部在本地投资发展的,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在本地投资发展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扶持:拟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辅导验收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首次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成功上市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四)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区内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高新区以及上市公司整体新迁入高新区的,视同高新区企业上市,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高新区区外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区内项目的、区内企业被收购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该企业项目的、同一企业分别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扶持。
(五)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每亿元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七条 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财政分局确认后,按税收区内留成部分予以扶持。
第八条 申请上市挂牌扶持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区域性股交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每一阶段工作后半年内,向金融办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金融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核实后,形成审查意见,报经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分局拨付。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管委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上市挂牌公司在申请各类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金融办对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编制虚假材料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金融办将追回有关资金,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意见规定为准。